NY 1428-2007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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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Y 1428-2007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1428 2007 微量元素 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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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S65.080
2
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1428-2007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Water-soluble Fertilizers Containing Micronutrients
2007~-09-14发布
2007-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
NY1428-2007
前言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く北京)、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都)、华中
农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封朝睬、任萍、李昆、范洪黎、赵竹青
rY1428--2007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1范
本标准规定了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由铜、铁锰、锌、硼、钼微量元素按适合植物生长
所需比例制成的液体或固体水溶肥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蛟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目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1250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6079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6680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8569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8576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真空烘箱法
GB/T14540复混肥料中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
GB18382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HG/T2843化肥产品化学分析中常用标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NY/T887液体肥料密度的测定
NY/T1108液体肥料包装技术要求
MY1110水溶肥料中求、砷镉、铅、铬的限量及其含量测定
NY/T1115水溶肥料水不溶物含量的测定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水溶胆料 water-soluble fertilizers
经水溶解或稀释,用于灌溉施肥、叶面施肥、无土栽培、浸种蘸根等用途的液体或固体肥料
4要求
4.1外观
均匀的液体或固体。
4.2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
NY1428-2007
表
项目
指标
微量元索含量,%
10.0
水不溶物含量,%≤
H值(1+250倍稀释)
3.0~7,0
水分(H2O),%≤
6.0
a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珊、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徴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1%的单一微
量元素均应计人微量元素含量中。钼元素含量不高于1.0%。
4.3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
4.4微量元素水溶肥料中汞、砷、镉、铅、铬限量指标应符合NY1110要求。
表2
项日
指标
微量元素含量°、g/L
水不溶物含量,g/L≤
50
H值(1+250倍稀释)
3.0~7.0
a微量元素含量指、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1g/L的单一徴量
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蒸含量中。银元素含量不高于10g/L。
5试验方法
5.1铜含量的测定
按附录A规定执行。
5.2铁含量的测定
接附录B规定执行。
5.3锰含量的测定
按附录C规定执行。
5.4锌含量的测定
按附录D规定执行
5.5硼含量的测定
接附录E规定执行
5.6钼含量的测定
按附录F规定执行。
5.7pH值的测定
按附录G规定执行。
5.8水不溶物含量的测定
按NY/T1115规定执行。
5.9水分的测定
按GB/T8576规定执行。
NY1428--2007
10液体肥料密度的测定
按NY/T887规定执行。结果用于质量浓度的换算。
5.11汞含量的測定
按NY1110附录A规定执行
5.12砷含量的测定
按NY1110附录A规定执行。
5.13镉含量的测定
按NY1110附录B规定执行。
5.14铅含量的测定
按NY1110附录B规定执行。
5.15铬含量的测定
按NY1110附录B规定执行
6检验规則
6.1本标准中产品质量指标合格判断,采用GB/T1250中“修约值比较法
6.2产品应由企业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生产企业应保证所有的销售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
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标准名称和本标准号、批号或生产日
期、产品净含量、产品养分保证量、产品汞、砷、镉、铅、铬限量等
6.3用户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核验。
6.4生产企业进行出厂检验时,如果检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应重新自加
倍采样批中采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不应被验
收合格。
6.5产品按批检验,以一次配料为一批,最大批量为50t。
6.6固体或散装产品采样按GB/T6679规定执行。
6,7液体产品采样按GB/T6680规定执行。
6.8将所采样品置于洁净、干燥的容器中迅速混匀。取固体样品600g或液体样品600mL,分装于两
个洁净、干燥容器中,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采样日期、采样
人姓名。其中一瓶用于产品质量分析,另一瓶应保存至少两个月,以备复验
6.9固体样品经多次缩分后,取出约100g,将其迅速研磨至全部通过0.50mm孔径筛(如样品潮漏,
可通过1.00mm筛子),混合均匀,置于洁净、干燥容器中用于测定。
6.10液体样品经多次摇动后,迅速取出约200mL,置于洁净、干燥容器中用于测定
6.11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仲裁时,应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执行
7识
7.1产品包装容器上应标明
产品标雅名称和标准号、肥料登记証号、使用说明及瞽示说明。使用说明应包括产品主要功
能、使用范围、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等;
微量元素含量、单一微量元素含量保证量。单一微量元素含量保证量之和应符合微量元素含
量要求,各单一微量元素测定值与保証量正负相对偏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40%
一汞、砷、懾、铅、铬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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