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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db33 569-2005 生猪屠宰场防疫检疫规范.pdf

  • 上传人:sir_heg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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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db33 569-2005 生猪屠宰场防疫检疫规范 569 2005 生猪 屠宰场 防疫 检疫 规范
    资源描述:
    ICS11.220
    备案号
    1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569-2005
    生猪屠宰场防疫检疫规范
    Specification of quarantine and epidemic
    prevention in the pig abattoir
    2005-08-09发布
    2005-09-01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569)-2005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由浙江省衣业厅提出并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畜牧兽医总站、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海半、陈晓明、朱家新、翁永祥、章玉生、杨华、周可成。
    DB33/569)-2005
    生猪屠宰场防疫检疫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场防疫检疫的术语定义、基本条件、检疫与检疫结果处理。
    本标准适用丁浙江省范围内生猪屠宰场的防疫检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香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因动物防疫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胴体
    生猪層宰、放血后,去毛、头、蹄、展、内脏的躯体
    内脏
    猪脏腑内的心、肝、肺、牌、胃、肠、肾等.
    同步检疫
    与屠辛操作相对成,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实施的现场检疫。
    同群猪
    指与染疫病猪在同一环境中的生猪,如同窝、同圏(舍)、同车和同一生产线等
    急宰
    对岀现普通病临床症状、物理性损伤以及一、二类以外疫病的生猪,在急幸间进行的紧急屠率
    重大动物疫病
    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流行的二、三.类动物疫病以及国内新发现或者病原不明的动物疫
    病。
    4屠宰场防疫检疫的基本条件
    4.1选址
    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远离居民区、水源、饲养场以及动物交易市场,其中离开饲养场及动物交易市
    场至少1000m。
    DB33/569)-2005
    2布局
    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生产区必须単独设置活猪及废弁物的出入口,产品和人员出入口须另设,不
    得共用一个通道。
    4.3设计、建筑
    4.3.1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屠率间光照适自,检疫区光照度不低于2201ux,旋毛
    虫检疫点光照度不低于5401ux。
    4.3.2设置宰前检疫室、检疫实验室和辛后检疫室(含检疫员更衣室)。日屠宰量在500头以下的,
    检疫实验室面积在15m2以上:日屠宰量在500头以上:的,检疫实验室面积在30m2以.。
    4.3.3有与層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急宰间和隔离间,層宰场的出入口设消毒池。
    4.4设备、设施
    4.4.1層辛线的设计应按同步检疫的要求安排检疫位置,保证宰后检疫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胴体检
    疫轨道面距地面高度为:单滑轮2.5m-2.8m,双滑轮2.8m-3m。自动悬挂输送札的输送速度每分钟不
    超过6头,挂猪间距应大于0.8m。半自动悬挂输送速度每分钟不超过4头,平均挂猪间距应大于0.5m
    4.4.2有用于病害生猪及其产品销毁和高温处理的设备,以及污水、污物、类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该
    设各和设施要求和日屠宰量相适应,批处理能力不低于日屠宰量的1%
    4.4.3现场检疫应配备刀、钩、锉、剪刀、镊子、瓷盘、放大镜、应急照明灯、测温仪(体温表)
    听诊器和废弁物专用容器。
    4.4检疫实验室应配备器械柜、操作台、剖解台、冰箱、箱、照相札、显微镜、载玻片、用于
    染色、采样、样品保存、快速检验等设各及相关试剂。消毒器具、消声药物
    4.5防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管理规定,动物防疫制度、疫病处置方案健全。不得收购、屠率、加工未经检疫
    尤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耳标、染疫以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4.5.2已经入场生猪,未经驻场动物检疫员许可,不得擅自出场;确需出场的,要采取严格的防疫措
    施和检疫后方可出场。
    4.5.3屠率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过动物防疫知识培训,无人商共患病和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化脓性或
    渗出性皮肤病。
    4.5.4屠宰场要配置专职的防疫消毒人员,有专用的消毒场地。生猪、生猪产品运载工具和专用容器,
    装前卸后每次消毒:屠宰设备和工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设备,每班消毒一次。待宰间及
    相关场地每班消毒一次,陷宰间每周消毒二次,急宰间和隔离间每批消毒一次。
    4.6检疫管理要求
    4.6.1动物防疫隘督机构派出机构或人员实施驻厂(场)检疫,检疫员人数应与陷宰场防疫检疫工作
    量相适应,在宰前、头蹄部、内脏、胴体、实驗室和复检等坏节上设置检疫岗位,对头蹄部、内脏、胴
    体等实施同步检疫。
    4.6.2动物防疫法规、管理制度、操作程序、收费依据、督电话上墙公示。
    4.6.3动物检疫员应取得浙江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员证》。
    4.6.4检疫员上岗时应按规定佩带证件,穿靴,着工作服,备两套消毒好的检疫刀具
    宰前检疫
    5.1查证验物
    当生猪运到屠宰场后、在卸货之前,动物检疫员检査并回收《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
    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查验免疫标识,核对生猪数量,并开展
    必要的流行病学调查。
    5.2待宰检疫
    对进入待宰间后的生猪按CGB16549的要求进行检疫,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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