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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食品加工设备审查细则124.doc

  • 上传人:刘斌
  • 文档编号:78992015
  • 上传时间: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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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页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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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食品加工设备 审查 细则 124
    资源描述: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合法生产资格。任何企业不得无证生产或销售本细则规定范围内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为:以电作为加热能源的工业和商业用食品加工或饮食加工器具。专为家庭使用而设计的器具,不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之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证单元及型式类别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址:http://www.aqsiq.gov.cn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审查部负责起草、建议修订和组织向企业宣贯《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审查汇总申请企业的有关材料,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以及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2号
    邮政编码:102200
    电 话:80111267、80119981(传真)
    联 系 人:詹玉兰、王宏洁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受理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受理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检验机构承担:
    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2号
    邮政编码:102200
    电 话:(010)80111267
    传 真:(010)80119981
    联 系 人:詹玉兰、王宏洁
    国家食品加工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
    邮政编码:110021
    电 话:(024)25893265
    传 真:(024)25898718
    联 系 人:王也平、王刚
    本着方便企业和自愿原则,企业可将被抽样品送上述任一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企业取得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标准名称和编号见附件2:《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标准、相关标准、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手段;
    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见附件3:《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目录》;应具备的检验仪器设备见附件4:《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目录》;出厂检验要求见附件5:《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产品出厂检验要求》。
    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检验人员;
    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注:递交申请时应携带原件,以备核查。)
    4.1.3换证企业提交全部单元的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表格,按《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说明》(附件6)的要求填写。申请书封面的“产品类别”一栏应填写“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申请书“附表一”的“产品名称”一栏应填写申证单元和所覆盖的型式类别;“规格型号”一栏填写型式类别所覆盖的产品实际名称和型号。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按规定将符合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将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备案,并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内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可以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材料内注明;生产该产品的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名义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内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注:申请时报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济联合体的相关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分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材料内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应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如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及时申请补充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在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报送4.1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按4.4.1的要求填报《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附件7)。
    4.5 增加申证单元或型式类别的申请
    已获取编号为XK01-302-×××××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需增加申证单元或型式类别,仍按本章规定的申请受理程序办理。申请时,除提交4.1.1、4.1.2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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