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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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 放射 卫生 技术服务 机构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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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甘肃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原卫生部制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提供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卫计委(甲级)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乙级)。
第四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
级、丙级);
(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
(三)个人剂量监测。
第五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范围的设定
(一)乙级资质
可以开展除必须由甲级资质完成以外的所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和诊疗设备性能检测。
(二)丙级资质
可以开展除放射治疗和核医学项目外其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和诊疗设备性能检测。
(三)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可以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和核医学工作场所防护检测。
(四)个人剂量监测:可以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放射工作人员X、γ、β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中子个人剂量监测、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配置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
(三)能独立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
(四)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
第九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配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应当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掌握本专业业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4.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正规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具体条件
1.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是本单位职工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持有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资格证书。
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持有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
2.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丙级资质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是本单位职工且未在其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持有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资格证书。
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2人,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持有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
3.申请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资质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是本单位职工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
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2人,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
4.申请个人剂量监测资质的,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是本单位职工且未在其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任职。放射卫生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人。
5.申请单位聘用退休人员作为本单位技术人员的,除提供任职资格证书外,还应提供原单位退休证明文件;聘用未退休人员作为本单位技术人员的,应提供原单位同意的证明文件、任职资格证书。
申请单位聘用的技术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单位技术人员总数的25%,聘用的未退休人员不能作为申请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被聘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技术服务机构任职。
第十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仪器设备要求:
除附件1-1中标注可以共享的仪器外,其他仪器设备必须为本单位自有设备,共享仪器应提供共享合同。各类机构需要配备的仪器如下:
(一)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资质的,应具备本规定附件1-1中所列60%以上重点检测项目的设备条件,并具备开展放射治疗和核医学诊疗设备性能检测的条件。
(二)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丙级资质的,应具备本规定附件1-1中所列40%以上重点检测项目的设备条件,并具备除放射治疗设备和核医学设备外的其他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的条件。
(三)申请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和个人剂量监测资质的,需具备附件1-1中与申请资质所对应80%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实验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检测实验室具有良好的内务管理,整洁有序。检测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并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防盗、控制进入等安全设备及相关措施;
(二)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严格按照文件开展质量控制工作;
(三)放射性物质检测场所,应当符合放射卫生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有使用放射性标准源或标准物质控制检测的措施。有参与实验室间检测能力验证活动的记录;
(四)检测方法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应有检测方法细则、仪器操作规程、样品管理程序和数据处理规则等作业指导文件;
(五)为检验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六)放射性样品应当与其它样品分开存放,专人保管。废弃的放射性样品和其他放射性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理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应当有通风设备,地面、实验台应便于去除放射性污染;
(七)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各自的要求,包含有足够的信息,并且按照有关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和保存。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简介;
(四)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五)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培训考核证明(复印件);
(七)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八)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九)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资质的,还应提交模拟的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各一份。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与相关仪器设备清单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材料的样式见附件1-2。
第十三条 申请资料一式三份,用A4纸打印装订后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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