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辐射环境管理处 顾群颁布时间2003年6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30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六号主席令;
2003年10月1日实施。
总结我国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 借鉴国际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制度
是第部核与
辐射安全监管法律立法背景立法的重要性
安全第、质量第
核与辐射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监管,理顺体制,明确责任,制定和完善政策法规,提高检测能力和监管能力
是IAEA成员国和
核安全公约签约国
没有放射性的专项法律,使现存的法规体系缺少法律基础。 立法背景
核设施:核电站,各类反应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及核废物处置设施:我国核工业已经走过近50年的历程,目前已有11个核电机组在建或者运行,总装机容量占全国的1.5。十几座研究和实验核反应堆以及几十座核燃料元件生产和核废物处置设施。
核技术:放射源,辐照装置。椐不完全统计,全国用源单位8300多家,源总数6万-7万枚,我国每年要进口和生产数以千计的放射源;辐射加工技术得到广泛应用;X光机和CT技术普遍应用于医疗诊断
铀矿与伴生放射性矿
放射性废物管理和军工放射性废物治理
必须严格监管,否则可能发生放射性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导致人员伤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意义继水、气、声、固废后,第五部环保单行法,填补了我国在环境污染方面的个法律空白;
首次明确了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和管理范围,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对放射性污染实行统管理;
强调和规定了
核设施退役后各项工作的监管内容;
对保障人民健康和国家环境安全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部法律对我国的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的处置以及核工业的发展等问题,都有了详细的规范,将有效的促进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