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JYF 0001 S-2011 玫瑰花食品馅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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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JYF 0001 S-2011 玫瑰花食品馅料 2011 玫瑰花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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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JYF
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JYF0001S-2011
玫瑰花食品馅料
云南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企业系ま
备案号:304/65-20
备察有效期:叁年
案起止日期:20年「月7日x年「月6F
版本保空
2011-05-14发布
2011-05-27实施
云南佳益坊食品有限公司发布
Q/JYF0001S2011
前言
我公司生产的玫瑰花食品馅料是以致瑰花(重瓣红玫瑰 Rose rugosa cv. Plena)、白砂糖为原料,经拣
选、清理、混合、杀菌、包装制成,适用于焙烤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检验、贸易、仲裁的依据
本标准的安全性指标按GB70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制定,其余指标参照GB21270-2007
《食品馅料》、《糕点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査细则(2006版)》及产品实际制定。
本标准云南佳益坊食品有限公司负责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孔志坚。
Q/JYF0001S-2011
玫瑰花食品馅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玫瑰花食品馅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玫瑰花、白砂糖为原料,经拣选、清理、混合、杀菌、包装制成的食品馅料,适用
于焙烤食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則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317白砂糖
GBr47892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無果、糕点、蜜钱检验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5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500:1食品中总神及无机确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50019食品中有机氣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n530900食品中曲海素官的测定一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090点、面包卫生标准
GB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21270食品馅料
NY5316无公害食品可食用花弃
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技术要求
3.1原料要求
3.1.1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3.1.2玫瑰花(重瓣红玫瑰 Rose rugosa cv. Plena):应符合NY5316的规定。
3.1.3白砂糖:应符合GB317的规定
3.2感官要求
Q/JYF0001S-2011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组织与形态
玫花糖渍后瓣状。
紫红或暗红色。
滋味与口感
具有玫瑰花香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3.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要求
干燥失重/(g/100g)
25
总糖/(g/100g)
≤≤
75
总砷(以As计)/(mgkg)
0
铅(以Pb计)/(mgkg)
0.5
黄曲霉毒素B1/(ug/kg)
3.4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微生物指标
求
菌落总数/(CFU/g)
1500
大肠菌群/(MPN/100g)
菌/(CFU/g)
100
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5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4试验方法
4.1感官要求
Q/JYF0001S-2011
取100g样品,置于清洁白瓷盘中,于自然光下目视、鼻嗅、口尝
4.2理化指标
4.2.1干燥失重:按GB5009.13规定执行
4.2.2总糖:按GB/T21270规定执行
4.2.3总砷:按GB/T5009.11规定执行。
4.2.4铅:按GB5009.12规定执行。
4.2.5黄曲霉毒素B1:按GB5009.22规定执行
4.3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肠道致病菌:按GBT4789,24规定执行。
净含量
按JF1070规定执行
5检验规则
5.1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生产日期、质量相的产品为ー批。
5.2抽样
随机抽取总重不少于30Kg中的在品20个最小包装,样品总量不低于20090,分成两份,一份检验,
一份备查
检验分类
5.3.1出厂检验
产品出产前,应由本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
出厂。出厂检验项日:感官要求、水分、总糖、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
5.3.2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有
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
a)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b)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
c)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半年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
5.4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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