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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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公路 桥梁 养护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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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其他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四条 特别重要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可设置专门的管理单位。
第五条 公路桥梁养护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由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共同负责。
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单位是指主管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省、市两级公路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具体的监管工作。
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承担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任务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
第八条 公路桥梁的各级监管单位履行以下养护管理的监管职责:
(一)省级监管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2.对下级公路桥梁监管单位、管养单位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编制与下达经批准的全省公路桥梁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4.审批省安排资金的国、省道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方案及预算;
5.按规定拨付公路桥梁养护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6.负责公路桥梁养护“四新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组织人员培训;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二)市级监管职责
1.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实施细则;
2. 具体承担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以及国、省、县道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3. 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公路桥梁的技术状况,并按规定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4. 编制、上报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建议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公路桥梁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
5. 受省委托,组织有省安排资金的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设计审查工作;审批有省、市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的方案及预算;组织项目的交(竣)工验收;
6. 组织实施辖区内有省安排资金的公路桥梁特殊检查和大桥、特大桥的定期检查专项工作;按规定对辖区内技术状况为四、五类桥梁进行复核工作;
7. 监督公路桥梁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8. 汇总、审核、编制、上报各种桥梁养护管理资料,做好与省、县两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衔接工作;
9. 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
10.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三)县级监管职责
1.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负责辖区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工作;(包含乡村道)
3. 定期对辖区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并按规定报送上级管理部门;
4. 检查、监督和指导辖区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桥梁养护计划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5. 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
6. 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为负责国、省、县道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依法履行以下养护管理的管养职责:
(一)做好辖区内管养桥梁的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工作,做好技术状况评定并按规定上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协助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大桥、特大桥的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工作;
(二)编制、上报辖区内管养桥梁的养护建议规划和年度建议计划;
(三)组织实施辖区内管养桥梁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
(四)编制、上报所管养桥梁的养护管理资料,做好基础性技术和统计工作;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第十条 乡、村道桥梁的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收费公路经营业主为其所经营的收费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管养单位,承担桥梁管养责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所管养桥梁的检查评定、养护工程、应急处置、档案管理等工作,并接受桥梁监管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因航道改造需要而建设的跨航公路桥梁,桥梁工程通过交、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后,根据相应的管养职责移交桥梁管养单位管养,并纳入监管范围。
第十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以下公路桥梁路政管理职责:
(一)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桥梁的行为;
(二)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公路桥梁的行为;
(三)制止和查处利用公路桥梁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制止和督促查处利用公路桥涵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在公路桥涵附近焚烧物品的行为;
(四)负责公路桥梁标志标线、桥梁限载标志的监管或设置;
(五)办理涉及公路桥梁的路政许可;
(六)对公路桥梁、桥涵及其建筑控制区等区域实施路政巡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
第三章 养护资金筹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国、省道公路桥梁养护资金在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收入中列支。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桥梁的日常养护资金由地方负责,养护工程资金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的原则进行筹措。
第十七条 收费公路桥梁养护资金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收费公路经营业主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足额安排公路桥梁养护资金,以确保桥梁养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八条 公路桥梁的养护资金主要用于桥梁的日常养护、养护工程、桥梁检查和桥梁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
第十九条 省级公路桥梁养护资金的拨付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平调和挪用公路桥梁养护经费。
上级公路桥梁监管单位对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使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公路桥梁养护经费专款专用。
第四章 检查与评定规定
第二十一条 桥梁的检查与评定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桥梁的经常检查周期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
桥梁的定期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病害严重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和灾害性天气过后应及时安排定期检查。
对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40米及以上的大桥应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立即进行特殊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的大桥应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第二十四条 桥梁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在检查当天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的格式、内容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规范填写。
第二十五条 桥梁的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从业经验的单位实施,桥梁荷载试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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