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19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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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工业 锅炉 压力容器 检验 规程 DL647 1998
-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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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力行业标准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DL647-1998
Inspection code for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of the power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8-03-19批准
1998-08-01实施
前
本规程是根据电力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96)01号关于编制《电站锅灯压力容
器检驗规程》及1997年电力行业标准修订计划制订的
本规程逆照电力部《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DL612《电力工业锅炉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满足劳动部劳部发(1996)276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劳部发、1996)140号《压
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基本要求。在此前提下,结合电力工业的特点和实际,按照
设备全过程管理、实行全过程监察和全过程检验的原则,对火力发电的锅炉、火力发电厂热
力系统的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的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安全性能检验工作提出了原则性
的要求,本规程是指导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综合性管理规程,是强制性行业标
准
本规程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附录B、附录C和附录D是提示的附录。
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提出
本规程出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归口。
本规程由华东电业管理局、上海市电力工业局负责起草
本规程起草人员:施惠民、钮家螯、毛洪生、宣正发、沈敬毅、郁建国。
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电力工业电站锅炉、热力系统的応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在设各制造、安
装、在役等三个阶段的检验工作,并提出了原则性的基本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等于或大于3.8MPa、供火力发电用的蒸汽锅炉,火力发电
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主要汽水管道。额定蒸汽压力小于3.8MPa的发电锅炉可参照执行
规程检验范围
1)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
2)锅炉范围内管道;
3)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4)锅炉主要承亜结构
5)热力系统压力容器:高、低压加热器,压力式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
6)主蒸汽管道、高低压旁路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混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等
2引用标准
ド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
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
能性。
GB150-89
钢制压力容器
GBJ87--8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沱
DL438-9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DL441--91
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变监督导则
DLT515-93
电站弯管
DLT58695
电力设各用户监造技术导则
DL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T616--1997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
DL5007--9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
DL5031-9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
DL/T5047--9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投术规范(锅炉机组篇)
DL/15054-1996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JB/T1609--93
锅炉锅筒制造技术条件
JB/T334393
高压加热器制造技术条件
JB3375~-91
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
SDG.J6-90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应力计算技术规定
SDJ279--90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
原水电部(83)水电电生字第47号火力发电厂高压加热器运行维护守则
原能源部锅监委(1988)001号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审批规定
原能源部机电部能源安保(1991)709号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
电力部建设协调司建质(1994)102号火电工程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火电工程整套启动试运行质量隘督检奁典型大纲
电力部电安生(1994)257号
电力工业锅炉応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部电交生(1994)227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劳动部劳锅字(199038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动部劳锅字(1990)3号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劳动部劳部发(19965)276号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DL647--1998
3总则
3.1为加强电力工业发电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在制造、安
装、在役各阶段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保障设备与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3.2本规程对受监设备检验工作各阶段的项日、要求、方法、程序、人员资格、质量标准、
检验间隔、记录保存、报告格式、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检验结论及处理建议做了最低限度的
规定,有关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修理改造和检验等部门应遵守本规程。
3.3检验工作应列入建设、安装和检修计划,应签订检验合同并制订检验方案,在编制受
检设各检验计划和检验方案实施细则时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3.4电力工业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程师负责监督本
规程的贯彻执行。
4檢验单位、檢验人员的资格和责任
4.1从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检验的单位和人员,应按照原能源部锅监委
(1988)001号《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审批规定》、《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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