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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管理规定XXXX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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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地震 安全性 评价 相关 管理 规定 XXXX6
    资源描述:

    地震安全评价相关管理规定
    目 录
    地震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七号) 11
    第一章 总则 14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15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17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21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25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28
    第七章 监督管理 33
    第八章 法律责任 34
    第九章 附则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38
    第一章 总则 38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41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45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49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53
    第六章 法律责任 54
    第七章 附则 56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 57
    第一章 总则 57
    第二章 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 58
    第三章 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 60
    第四章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61
    第五章 法律责任 64
    第六章 附则 66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67
    第一章 总则 67
    第二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资质 68
    第三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 69
    第四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70
    第五章 监督管理 71
    第六章 罚则 72
    第七章 附则 73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地震局令第3号) 77
    第一章 总则 77
    第二章 地震行政执法主体 78
    第三章 地震行政执法管辖 79
    第四章 地震行政执法内容 80
    第五章 地震行政执法程序 81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88
    第七章 附则 90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地震局令第4号) 91
    第一章 总则 91
    第二章 地震行政复议申请 92
    第三章 地震行政复议受理 94
    第四章 地震行政复议决定 95
    第五章 法律责任 97
    第六章 附则 98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地震局令第5号) 101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地震局令第6号) 107
    第一章 总则 107
    第二章规章制定规划和计划 108
    第三章规章的起草 109
    第四章规章的审定 110
    第五章规章的发布 111
    第六章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112
    第七章规章的备案和解释 113
    第八章 附则 113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地震局令第7号) 115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地震局令第8号) 119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2号) 128
    第一章 总则 129
    第二章 考试 130
    第三章 注册 132
    第四章 执业 136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137
    第六章 附则 138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5〕72号) 140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5〕72号) 142
    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管理制度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地震局2008年) 148
    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实施办法(2008年9月) 150
    第一章 总则 150
    第二章 注册申报程序 151
    第三章 受理和初审 155
    第四章 审核与审批 156
    第五章 附则 157
    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07年3月) 159
    第一章 总则 160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162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165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173
    第五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176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78
    第七章 附则 179
    江西省地震局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管理办法 (赣震发防[2009]41号) 181
    江西省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实施办法 (赣震发防[2009]41号) 184
    第一章 总则 184
    第二章 注册申报程序 185
    第三章 受理和初审 189
    第四章 审核与审批 190
    第五章 附则 191

    地震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41001
    地震局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第三十五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许可
    41002
    地震局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
    1.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行政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六条:“国家对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第三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关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工作,应由地震安全性评价持证单位承担。”;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丙级资质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许可
    2.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行政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许可
    41003
    地震局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华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审批

    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三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的形式进行。”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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