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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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建设 工程 消防 监督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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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新公消〔2009〕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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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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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三条规定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应执行《规定》和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完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等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消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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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级别管辖
第五条?各州、市、地和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各地结合实际划分范围后,报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确定、备案。
未设现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县(市、区)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由各州、市、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管辖范围不明确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指定管辖。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依据《规定》第十六条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由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会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依据公安部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公消[2009]52号)第四条需要进行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集体会审、集体验收需要技术支持的,可向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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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警务公开与业务受理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应按照《规定》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要求落实警务公开制度。
公示可以选择设立警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电脑触摸屏及其他便于实施且易为公众获知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设立统一的受理窗口,实行受理一次告知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集中受理或网上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申报,应出具《受理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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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第十条?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程序
(一)受理人员将建设工程信息录入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出具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不予受理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二)按审批程序规定完成消防设计审核、施工检查、消防验收综合评定。
(三)发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或验收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或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后,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告知书》、《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告知书》,将建设工程移交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集体会审、集体验收:
(一)建筑高度超过100米(含本数,下同)的民用建筑;
(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巴州为40000平方米,伊犁州、昌吉州、阿克苏地区为30000平方米);
(三)工程造价超过5亿元的工业建筑。
第十二条?集体会审、集体验收由各州、市、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
集体会审人员可从建设工程消防专家库中选取,应邀参加集体会审的专家应当与会审项目无利害关系。集体会审人员不应少于5人。
建设工程消防专家库成员应为建筑、结构、设施、电气、化工等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消防专家库成员应具备建筑防火设计或研究的经历,熟悉相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集体验收成员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州、市、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辖区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中队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聘请的廉政监督员等组成,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设施检测等单位予以配合。
集体会审、集体验收应形成意见,并作为审核、验收结论的依据。
第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时,除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规定》第十五条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建设单位承诺书》、《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设计单位承诺书》及消防设计电子送审光盘。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时,除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施工单位承诺书》、《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监理单位承诺书》和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第十四条?对于建设工程先期竣工部分需要投入使用的,根据建设单位的申报,可以实施局部消防验收。局部消防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防火分隔;
(二)有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且疏散宽度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三)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四)局部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功能均能独立完成;
(五)取得局部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和审验分离等制度。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实行审验分离制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人员不应作为同一项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主责承办人。
主责承办人对具体建设工程消防监督行为负直接责任。技术复核人对审核、验收意见进行技术审查,承担技术审查责任。行政主官负责审查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签批法律文书,承担消防执法领导责任。行政主官需委托分管行政领导签批的,应以正式文件明确。
消防验收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的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业务和法律专业知识,并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消防岗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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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工程的施工检查
第十七条?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开展施工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其他重点建设工程应作为施工检查的重点。
第十八条?下发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或告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施工检查,施工检查不应少于一次,应填写《施工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施工检查除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否办理消防审核手续,建筑规模、功能是否与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二)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钢结构防火涂料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三)建筑防火、消防设施、室内装修和建筑外墙、保温的施工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及审核意见书要求;
(四)所选消防产品是否经国家检测合格并符合市场准入制度,建筑内部装修材料及消防产品是否经过见证取样检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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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二十条?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程序
(一)受理人员对建设单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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