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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ZB G23 001-1986 农药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和程序.pdf

  • 上传人:guwenqiang37
  • 文档编号:69159470
  • 上传时间: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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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ZB G23 001-1986 农药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和程序 001 1986 农药 通用 名称 命名 原则 程序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农药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和程序
    ZBG2301-63
    Pestlcides-prlnciples and procedure
    for the nomenclature of com Mon name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农药通用名称的命名。原药、制剂、混合制剂均须按本标准规定的原则和程序
    命名
    凡友药产品和涉及农药的出版物均须使用通用名称。
    命名原则
    农药通用名称要反映农药有效成分和用途,体现名称的科学性和系统性,要简单、易懂和便于记

    1.1新品种通用名称的命名
    1.1.1化学结构简单的品种,可采用中文化学系统名。
    1.1.2化学结构复杂的品种,可依所含元素、官能团和用途定名,亦可采用特定代词定名。
    1.1.8不能用数字和字母命名。
    1.4要严格避免与日常生活用语相混淆。
    1.2农药制剂(单一和混合)通用名称应包括三部分内容,即有效成分的百分含量(质量)、有效成
    分的通用名称和剂型。混合制剂的通用名称可采用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的词头或代词组成。
    1.8尚未确定通用名称的农药品种,一律使用试验代号,或使用图际农药通用名的译名(译音或译
    意),但不能使用国外商品名的译名。
    1.4农药学术交流可使用化学名称和国际通用名。
    1.5申请在我国进行田间药效试验的国外农药品种,一律使用该公司的商品名的音译名
    2命名程序
    2.1农药新品种在小试验完成后,始可提出通用名称。
    2.2研制单位提出定名意见并附产品的结构、性质、制法、用途和毒性等资料,报全国农药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审定。报化工部备案。
    2.8已有通用名称需更改时,须事先提出申请变更理由,经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报化工
    部备案。
    2.4凡已确定通用名称的农药品种都必须按GB4839~-84《农药通用名称》之规定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提出,由化学工业部沈阳化工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由化工部沈阳化工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入王大絜尚尔オ、沙家骏。
    中华人民共和羁化学エ业部198-02-1发布
    1986-12-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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