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 G23 001-1986 农药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和程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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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农药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和程序
ZBG2301-63
Pestlcides-prlnciples and procedure
for the nomenclature of com Mon name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农药通用名称的命名。原药、制剂、混合制剂均须按本标准规定的原则和程序
命名
凡友药产品和涉及农药的出版物均须使用通用名称。
命名原则
农药通用名称要反映农药有效成分和用途,体现名称的科学性和系统性,要简单、易懂和便于记
忆
1.1新品种通用名称的命名
1.1.1化学结构简单的品种,可采用中文化学系统名。
1.1.2化学结构复杂的品种,可依所含元素、官能团和用途定名,亦可采用特定代词定名。
1.1.8不能用数字和字母命名。
1.4要严格避免与日常生活用语相混淆。
1.2农药制剂(单一和混合)通用名称应包括三部分内容,即有效成分的百分含量(质量)、有效成
分的通用名称和剂型。混合制剂的通用名称可采用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的词头或代词组成。
1.8尚未确定通用名称的农药品种,一律使用试验代号,或使用图际农药通用名的译名(译音或译
意),但不能使用国外商品名的译名。
1.4农药学术交流可使用化学名称和国际通用名。
1.5申请在我国进行田间药效试验的国外农药品种,一律使用该公司的商品名的音译名
2命名程序
2.1农药新品种在小试验完成后,始可提出通用名称。
2.2研制单位提出定名意见并附产品的结构、性质、制法、用途和毒性等资料,报全国农药标准化技
术委员会审定。报化工部备案。
2.8已有通用名称需更改时,须事先提出申请变更理由,经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报化工
部备案。
2.4凡已确定通用名称的农药品种都必须按GB4839~-84《农药通用名称》之规定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提出,由化学工业部沈阳化工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由化工部沈阳化工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入王大絜尚尔オ、沙家骏。
中华人民共和羁化学エ业部198-02-1发布
1986-12-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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