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T 1090-2008 钢渣砌筑水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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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备案号:24207-2008
JC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JC/T10902008
代替YB4099-1996
钢渣砌筑水泥
Steel slag masonry cement
2008-06-16发布
2008-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を员会发布
JC/T1090-2008
钢渣砌水泥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渣砌筑水泥的术语和定义、组分与材料、强度等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包装、标志、运输与败存
本标淮适用于砌筑砂浆、抹面砂浆和坐层混凝土等,不适用于结构混凝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滩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灯版均不适用守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淮达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所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子本あ
GB/T176水泥化学分析方法(B/T176-1996, eqv IS6801990)
GB/T203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
GB/T750水泥压菊安定性试验方法
GB/T1346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346-+2001, eqv ISO
9597:1989
GB/T219泥政沙流动度测定方法
GB/T3183-203砌筑水泥
GB/T5483石膏和硬石府(GB/T5483-1996,ev-ISO1587:1975)
GR/T8074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 neq ASTM C204:1981)
GB9774水泥包装用袋
GB12573水泥取样法
CB/17671-199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SO法)(GB/T17671-19d10673:1989
GB/r21372硅酸盐水泥熟料
YB/T022用于水泥や的钢液
YB/T140水泥用钢渣化学分文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钢渣砌筑水泥 steel slag masonry cement
以转炉钢渣或电炉钢渣、粒化高炉矿渣为主要成分,加入适量硅酸盐水泥熟料和石膏,经磨细制成
的工作性较好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钢渣砌筑水泥,代号为S·M
组分与材料
4.1钢渣
应符合YB/T022的规定。
4.2粒化高炉矿渣
应符合GB/T203的规定
JC/T1090-2008
4.3硅酸盐水泥熟料
应符合GB/T21372的规定
4.4石膏
应符合GB/T5483的规定。
5强度等级
渣砌筑水泥分17.5、22.5和27.5三个强度等级
技术要求
6.1三氧化硫
水泥中的三氧化硫含量应不超过4.0%。如水浸安定性合格,三氧化硫含量允许放宽至6.0%。
6.2比表面积
水泥比表面积应不小于350m/kgs
6.3凝结时间
初凝时间应不早于6min,终凝时间应不迟于12h
安定性
用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用氧化镁含量人5%的钢渣制成的水泥,经压蒸安定性检验,必须合格。
钢渣中的氧化镁含量为5%~13%时,如粒化高炉矿渣的掺量大于40%,制成的水泥可不作压蒸法检
验
如水泥中三氧化硫含量超过4.0%时,须进行水浸安定性检验
6.5保水率
保水率应不低于80%
6.6强度
各等级水泥的各龄期强度应不低于表1的中数值。
表1各龄期强度
单位为兆帕
抗压强度
抗折强度
水泥等
7d
28d
28d
17
17.5
22
10.0
2.0
4,0
27.5
12.5
27.5
2.5
5.0
试验方法
7.1水泥中三氧化硫含量
按GB/介176进行。
7.2钢渣中氧化镁含量
按YB/T140进行。
7.3比表面积
按GB/T8074进行。
7.4凝结时间和安定性
按GB/T1346进行。安定性试饼湿气养护24h后,如强度较低,可适当延长湿气养护时问,但总湿
气养护时间不应超过48h,并做记录
7.5水浸安定性
JC/T1090--2008
试验按下列方法进行。
试饼按GB/T1346的方法制备。试併湿气养护24h后,漫水(水温为20C土3℃)六昼夜,取出试饼
进行判别。目测试饼未发现裂缝,用钢直尺检査也没有弯曲(使钢直尺和试饼底部紧靠,以两者间不透光
为不弯曲)的试饼为安定性合格。当两个试併判别结果有矛盾时,该水混的安定性为不合格。
7.6压蒸安定性
按GB/T750进行
7.7强度
按GB/T!17671-1999进行,但对其中6.1、8.2做如下补充规定:胶砂制备按GB/T17671~-1999第
6章进行,但水泥胶砂用水量按胶砂流动度达到180mm~190mm来确定。当水泥强度较低,试体成型后
尚不易脱模时,可适当延长,但总湿气养护时间不得超过48h,并做记录。
7.8保水率
按GB/T3183-2003中附录A的规定进行。
8检验规则
8.1编号及取样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
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水泥厂年产量规定:
30万t以上,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10万t以上至30万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
10万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
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
总量至少12kg。
所取样品应按本标准第7章规定的方法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第6章的全部技术要求
8.2水泥出厂
经确认水泥各项技术指标及包装质量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厂
出厂檢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6.1~6.6的技术要求。
8.4判定规则
8.4.检验结果符合6.1~6.6的规定为合格品。
8.4.2检验结果不符合6.1~6.6中的任何一项技术要求为不合格品。
8.5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及试验结果,助臍剂、工业副产石膏、混合材料的
名称、掺加量。当用户需要吋,水泥厂应在水泥发出日起11日内寄发除28d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d强
度数值,应在水泥发出日起32日内补报。
8.6交貨与验收
8.6.1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
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
8.6.2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
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两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40日,一份由买方按本标
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40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
另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8.6.3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编号水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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