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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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城市 工程 管线 综合 规划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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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工程
管线综合规划规范》通知
根居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稈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第490号
文附件二)的要求,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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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89-98,自1999年5月1口起施行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由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
准定额研究所纽织中國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998年12月7日
总则
1.0.1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
调工稈管线之问以及城市工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稈之间的关系,并为工稈管线规划设计
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合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
规划
1.0.3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
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问的最小水平浄距、最小垂自浄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
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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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
距。
1.0.4城市工稈管线综仚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1.0.5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
下究间。
第1页
1.0.6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域市环境、给水工
区
?、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
业规划相协调。
1.0.7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因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
的规定。
2地下敷设
2.1至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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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數设
2.1.2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室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2.L.3工稈管线综合规划要符合下列规定
2.3.1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在不妨碍工程管线正常运行、檢修和合理占用土地
的情况下,使线路短捷。
2.3.1.2应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当现状工程管线不能满足需要时,经综合技术、
经济比较后,可废介或抽。
2.1.3.3平原城市宜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帯、流陷区以及地下水位较高的
不利地带:起伏较大的山区域市,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
避丌滑坡危險地带和洪峰口
2.1.3.4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道、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
地下隐液性工稈协调配合。
2.1.4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义口处交义。当工稈管
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处理
2..4.1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1.4.2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2.1.4.3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2.1.4.4小管径管线让人管径管线。
2.2直埋敷设
2.2.1寒或寒冷地区给水、排水、燃气等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确定管线
土深度;热力、电信、电力电缆等工程管线以及严寒或寒冷地区以外的地<的工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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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
区
2.2.2稈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应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电信电
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污雨水排水等工程管线可布置在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下面。
2.2.3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
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确定。分支线少、埋设深、检修
周期短和可燃、易燃和损坏时对建筑物基础安全有影响的工程管线应远离建筑物。布置
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
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2.m==oaoa"o
2.2.4工程管线在庭院内建筑线向外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
和埋设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信、污水排水、燃气、给水、热力。当燃
气管线可在建筑物炳侧中任一侧引人均满足要求时,燃气管线应布置在管线较少的一侧。
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其主干线应靠近分支管线
多的一側,工程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测m的城市干道宣两側布置给水配水管线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
红线宽度超过50m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炳侧布置排水管线。
2.2.6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
2.2.7沿铁路、公路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当工程管线与铁路、
公路交义时宜采用垂直交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可倾斜交乂布置,其最小交义角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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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于3矿。
2.2.8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
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当在河道下面敷设工程管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2.8.1正在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2m以下:
2.2.8.2在其他河道下敷设,应在河底设计高程以下
2.2.8.3当在藻溉渠道下面敷设,应在渠底设计高程0.5m以下。
2.2.9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2.2.9的规定。
当受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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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
2.2.10对于埋深大于建(构)筑物基础的工程管线,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
水平距离,应按下式计算,共折算成水平浄距后与表2.2.9的数值比较,采用其较人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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