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 X 11 014-89 豆浆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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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 X 11 014-89豆浆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豆浆晶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蔗糖为原料,而制成的固体饮料。 2 引用标准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4789.1~4789.28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 5009.3 食品中水的测定方法 GB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 GB 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方法 GB 5009.8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方法 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 5009.46 乳与乳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3 术语 豆浆晶是以大豆、蔗糖为原料,经磨浆、浓缩、干燥等工艺制成的晶状颗粒,是一种具有豆浆风味的速溶固体植物蛋白饮料。 4 技术要求 4.1 质量分级 产品分为一级品与合格品两个等级。 4.2 感官指标见表1: 表 1 项 目 要 求 一级品 合格品 色泽 呈均匀的乳黄色 乳黄色略有白色 形状 疏松均匀的晶体颗粒、不结块 疏松的晶体颗粒、有少量粉末、 不结块 气味、滋味 具有鲜明的豆浆味,无其他异味 杂质 不得有其他异物 溶解性 在80℃以上的水中迅速溶解为均匀的乳状液 4.3 理化指标见表2: 表 2 等级→ 指标\ 项目 ↓ 一级品 合格品 水分,% ≤3.0 ≤3.5 溶解度,% ≥98 ≥97 蛋白质,% ≥10 ≥6.0 脂肪,% ≤5.0 ≤5.0 总糖(以蔗糖计),% ≤79.0 ≤83.0 粒度(φ2.5 mm筛下物),% ≥98 ≥98 4.4 卫生指标见表3: 表 3 等级→ 指标\ 项目 ↓ 一级品 合格品 细菌总数,个/g ≤50000 ≤50000 大肠菌群,个/100 g ≤70 ≤70 致病菌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砷(以As计),mg/kg ≤0.5 ≤0.5 铅(以Pb计),mg/kg ≤1.0 ≤1.0 铜(以Cu计),mg/kg ≤10.0 ≤10.0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5.1.1 色泽、形状及杂质 肉眼直接观察。 5.1.2 气味、滋味 嗅其气味及品尝滋味。 5.1.3 溶解性 在豆浆晶中加入适量的80 ℃以上的水搅拌后观察其是否能迅速溶解为均匀乳状液。 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测定 按GB 5009.3检验。 5.2.2 溶解度测定 按GB 5009.46检验。 5.2.3 蛋白质测定 按GB 5009.5检验。 5.2.4 脂肪测定 按GB 5009.6检验。 5.2.5 总糖测定 按GB 5009.8检验。 5.2.6 粒度测定 5.2.6.1 仪器 a. 天平:感量 g; b. 筛网:φ2.5 mm。 5.2.6.2 操作方法 称取试样50 g,用规定的分样筛筛选2 min,然后将筛上的残留物进行称重。 5.2.6.3 计算: 粒度按式(1)计算: ……………………………………………………(1) 式中:W── 试样重量,g; W1── 筛上残留物重量,g。 5.3 卫生检验 5.3.1 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 按GB 4789.1~4789.28检验。 5.3.2 砷、铅、铜 按GB 5009.11、GB 5009.12、GB 5009.13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取样 抽取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样品抽取数量不少于每一批次总数量的30个单位,样品随机抽取。 6.2 批量 产品批量以同一班次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等级的产品为一批。 6.3 判定 检验的结果在感官、理化、卫生等指标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若卫生指标任一项 达不到标准要求时,则判为该批不合格;在感官、理化指标不符合标准时,可加倍抽样复验一次,若全项 符合标准时,判为产品合格,若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6.4 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合格后,并签发合格证书,方可出厂。 6.5 仲裁检验 在交货或复验中,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送请当地指定的检验部门作仲裁检验。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包装外面应附有注册商标、品名、厂名、净含量、保质期、生产日期;外包装箱上还应有“防晒、防潮” 及“小心轻放”、箱内数量等字样或标志。 7.2 包装 豆浆晶可分别采用袋装或瓶装,无论袋装或瓶装产品净含量误差,不得大于±2%。袋装或瓶装的各 种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同时另加防潮、防护的外包装。 一切包装产品的袋、瓶都必须完好、清洁,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封口紧密牢固可靠,适宜运输,用薄膜 包装者,破损袋和封口不严的不得超过3%。 7.3 运输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干燥,不得与有毒或不洁物混合装运。运输途中防止日晒、雨淋、受潮和污染。 7.4 贮存 存放产品的仓库应保持通风、干燥,相对湿度不超过85%;产品离地、墙面不小于20 cm,仓库环境应 清洁,不得与有毒物质、易挥发性物质或有异味物质一起堆放。 在上述贮存条件下不同包装材料的产品保质期应为: a. 塑料袋(二层包装)为三个月; b. 玻璃瓶为五个月; c. 复合铝袋为六个月。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粮油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兴华豆制品开发公司、哈尔滨市粮食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庆华、王东、张君、李恩和、刘亚峰。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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