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灶具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7-04-04公布 2007-05-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2)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
4 许可程序…………………………………………………………………………………(4)
4.1 申请和受理……………………………………………………………………………(4)
4.2 企业实地核查…………………………………………………………………………(4)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5)
4.4 审定和发证……………………………………………………………………………(5)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6)
5 审查要求…………………………………………………………………………………(6)
5.1 企业生产
燃气灶具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6)
5.2 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7)
5.3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1)
5.4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11)
6 证书和标志 ……………………………………………………………………………(21)
6.1 证书……………………………………………………………………………………(21)
6.2 标志……………………………………………………………………………………(22)
7 委托加工备案 …………………………………………………………………………(23)
8 收费 ……………………………………………………………………………………(23)
9 工作人员守则 …………………………………………………………………………(24)
10 附则……………………………………………………………………………………(24)
附件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5)
燃气灶具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燃气灶具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燃气灶具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燃气灶具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和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见表1)
表1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适用产品范围和产品单元
序号
产品
单元
产品品种
适用产品范围
1
家用燃气灶具液化石油气
该产品单元的这三个产品品种的产品主要用于家庭烹饪,包括GB 16410-1996《
家用燃气灶具》标准中规定的燃气灶具产品。
天然气
人工燃气
沼气
该品种产品主要用于农村家庭烹饪,包括GB/T 3606-2001《
家用沼气灶》标准中规定的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输入功率不小于2.33kW的家用沼气灶产品。
2
商用燃气灶具
液化石油气
该产品单元是以燃气为能源直接加热烹调器皿的燃烧器具,主要包括CJ/T 28-2003《
中餐燃气炒菜灶》、CJ/T 3030-1995《
炊用燃气大锅灶》和CJ/T 187-2003《
燃气蒸箱》等标准中规定的燃烧器具等。
申请该产品单元三个产品品种的许可证时,可以上述任何一种产品为代表;该产品单元覆盖上述全部产品。
天然气
人工燃气
3
便携式丁烷气灶—
GB 16691-1996《
便携式丁烷气灶》标准中规定的便携式丁烷气灶产品。
注:①液化石油气:是在开采和炼制原油过程中获得的以C3、C4为主要成分的燃气。②天然气:组成多以甲烷为主,主要包括纯气田天然气、石油伴生气、凝析气田气及矿井气等。③人工燃气:是以固体、液体或气体燃料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可燃气体,主要包括煤制气(煤气)和油制气等,但不包括秸秆制气等。④沼气:是将有机物质经过微生物作用而产生的以甲烷为主要可燃成分的燃气。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 话:022-83711026
传 真:022-83717080
电子信箱:cgacma@chinagas.com.cn
联 系 人:王 启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1) 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 话:022-83711028、83711025
传 真:022-83717080
联 系 人:刘 彤
电子信箱:liutong@chinagas.com.cn
检验产品范围:发证的所有产品单元。
2) 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七号
邮政编码:110032
电 话:024-86226336 024-86222627
传 真:024-86226336
联 系 人:毕智涛
检验产品范围:
家用燃气灶具和商用燃气灶具产品单元。
3)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光华东街5号
邮政编码:210007
电 话:025-84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