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51-2009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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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Z 51-2009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51 2009 职业性 化学性 皮肤 灼伤 诊断 标准
- 资源描述:
-
ICS13.10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51-2009
代替GBZ51-2002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emical skin burns
2009-03-16发布
2009-11-01实施
人息盐
中像人民共和卫生音部发布
GBZ51-2009
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5.1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Z51-2002《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本标准白实施之日起,GBZ5
2002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GBZ5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一一化学性皮肤灼伤深度估计由原来的三度四分法改为四度五分法;
在诊断起点(轻度)中补充了Ⅰ度灼伤并对诊断及分级标准相应作了修订;
一时录B中增加了“手掌计算法”,并将“九分法”的表述改用表格形式
增加了致化学性皮肤灼伤的化学物;
朋除附录E,将附录E中的主要内容归纳在附录A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C、附录D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闻建范、李思惠、王洁、付绪珍、王志红。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6371-1996
GBZ51-20C2。
GBZ51~-2009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斷原则、诊断及分级标准以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的诊断及处理。对非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的诊断及处理,
也可参考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3诊断原则
根据职业活动中皮肤接触某化学物后所产生的急性皮肤损害,如红斑、水疱、焦痂,即可诊断为职业
性该化学物灼伤。
4诊断及分级标准
轻度灼伤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
a)1%以上的工度灼伤;
b)10%以下的Ⅱ度灼伤。
4.2中度灼伤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
a)10%~30%的Ⅱ度灼伤;
b)I度及Ⅲ度以上灼伤总面积在10%以下。
4.3重度灼伤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
a)Ⅱ度及Ⅱ度以上灼伤总面积>30%且≤50%
b)度及Ⅲ度以上灼伤总面积在10%~20%。
4.4特重度灼伤
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
a)Ⅱ度及Ⅱ度以上灼伤总面积在50%以上;
b)度及Ⅲ度以上灼伤总面积在20%以上
5处理原则
5.1治疗原则
5.1.1迅速将患者脱离事故现场,并尽快脱去被化学物污染的衣服、手套、鞋袜等。
5.1.2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洸污染的皮肤。冲洗时间应考虑当时气温及患者耐受程度,一般要
求20min~30min,至少不低于15min。碱性物质灼伤后冲洗时间应延长。应特別注意眼及其他特殊部
GBZ51-2009
位如头面、手、会阴的冲洗。灼伤创面经水冲洗处理后,必要时可进行合理中和治疗。
5.1.3化学灼伤创面应彻底清创,剪去水疱,清除坏死组织,深度创面应立即或早期进行切(削)痴植皮
或延迟植皮
5.1.4化学灼伤的其他处理与热烧伤的常规处相同。
5.1.5同时伴有眼、呼吸道损伤或化学物中毒时,参照相应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或请专科诊治
5.2其他处理
5.2.1功能部位的灼伤,造成五官、运动系统或脏器严重功能障碍者,酌情安排工作或休息。
5.2.2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16180处理。
6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A
7化学性皮肤灼伤面积的计算
见附录B。
8化学性皮肤灼伤深度的估计
见附录C。
9常见化学物灼伤的急救处理
见附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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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51-2009
附录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化学性皮肤灼伤是常温或高温的化学物接触到皮肤,对皮肤刺激、腐蚀作用及化学反应热引起的
急性皮肤损苦,不包括火焰伤、水烫伤和冻伤
A.2询问接触史及进行现场调查时,应注意化学物性质、接触剂量、接触浓度、接触时间、接触方式、劳
动保抑、个人生、季节以及冲洗时间等因素对本病发生、发展的影响。
A.3化学性皮肤灼伤应注意灼伤面积、深度及部位。灼伤面积按新九分法计算;灼伤深度按四度五分
法估计。估计灼伤程度及决定切痂手术前,务必注意Ⅲ度碱灼伤创面及川度酸灼伤痂皮的形态特点。
A.4化学性皮肤灼伤的诊断主要依据临床疟状、体征,以及职业接触与皮肤灼伤发生、发展之间的密
切因果关系。本标准参考2004年第七届全国烧伤会议颁布的烧伤深度诊断标准修订决议及由中华医
学会编写的《临床诊疗指南》(烧伤外科学分册)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烧伤分册)进行诊断与分级。
A.5某些化学性皮肤灼伤可伴有眼灼伤、呼吸道灼伤或合并化学中毒。黄、三氯化锦、乙二胺、二甲
基甲酰胺、硫酸二甲酯以及热的四氯化碳、硝基苯、苯胺等灼伤可合并有肝脏损害;苯酚、甲酚、二氯酚、
黄磷以及热的茶灼伤可合并有肾脏损害;可溶性钡盐(氯化钡)、氢氟酸、草酸等灼伤可合并有心脏损害
这些化学物灼伤合并中毒或迟发性中毒,应予以特别注意。在判断眼、食管、呼吸道或实质脏器损伤的
严重程度时,可按相应化学物中譯或灼伤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进行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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