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ICS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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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职业性 化学性 皮肤 灼伤 诊断 标准 ICS13
- 资源描述:
-
CST3、1p0
C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51-2002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Chemical Skin Burns
2002-04-08发布
200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第4.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
GB16371-1996与本标准不ー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职业活动中,由于防护不当或意外事故,一些高温或常温的化学物直接污染作业者的
皮肤,对皮肤产生刺激、腐快作用以及化学反应热引起的急性皮狀损害,为能及早诊断和正
确处理,以保护作业者的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C、D、E是规范性附求。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负责起草,海第
车医大学、上海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大津市职业病防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
重庆第三军医大学、兰州石化公同医院、吉林化工公司医院参加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4.1.4同时有眼、呼吸道损伤或化学物中毒时请专科诊治。
4.2其他处理
4.2.1功能部位的灼伤,造成五官、运动系统或脏器严重功能障碍者,酌情安排工作或体息。
4.,2.2非功能部位的灼伤,治愈后尢后遗症,可回原岗位工作。
5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化学性皮狀灼伤是高温或常温的化学物直接对皮肤刺激、腐蚀作用及化学反应热引起
的急性皮肤损害。不包括火焰伤、水烫仿和冻伤
A.2询问接触史及进行现场调查时,应注意化学物性质、接触剂量、接触浓度、接触时间
接触方式、劳动保护、个人卫生、季节以及冲洗时间等因素对本病发生、发展的影响。
A.3化学性皮肤灼伤应注意灼伤面积、程度及部位。灼伤面积按新九分法计算(T度灼伤
不计面积)。估计灼伤程度及決定切痴手术前,务必注意Ⅱ度碱灼伤创面及Ⅱ度酸灼伤痂皮
的形态特点。
A.4化学性皮肤灼伤的诊断主要依据临床症状、体征,以及职业接触与皮肤灼伤发生、发
展之间的密切因果关系。本标准参照全国烧伤公议分级标准进行诊断与分级。某些化学物所
致灼伤面积虽不大,但因局部组织破坏严重而致线者,也应属重度灼伤。
A.5某些化学性皮灼伤可伴有眼灼伤、呼吸道灼伤或合并化学中毒,有些毒物如氰化物、
四氯化碳、本胺或热的氯化钡等灼伤可合并中毒或迟发性中毒,应予以特别注意,并按相应
化学物中毒或灼伤的诊断标准炇处理原则进行诊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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