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T 8451-1996 固定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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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BT 8451-1996 固定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 8451 1996 固定 型阀控 密封 式铅酸 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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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8451-1996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日本工业规格JISC8707-1992《阴极吸收式密封固定型铅酸菩电池》标准制定的,在
技术内容上与该标准等效,技术内容与JISC8707~1992的差异按GB/T1.1-1993的4,5.5加采用说明
的注。
本标准由全国铅酸蓄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沈阳蓄电池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次龙
本标准于1996年9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委托全国铅酸蓄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845S1-1996
固定型控密封式铅酸电池
1范?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型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适
用于电讯、电气设备、应急用电源等使用的蓄电池。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
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781--1986
六角头螺栓一全螺纹一C级
JB3076-1991
铅酸蓄电池槽
JB/T2599-1993
铅酸蓄电池产品型号编制办法
JB/T76301994
铅酸蓄电池超细玻璃纤维隔板
3符号
3.1额定容量
10小时率额定容量用Cu(Ah)表示1小时率额定容量用C1(Ah)表示
3.210小时率放电电流和1小时率放电电流
10小时率放电电流值为C/10,用I1o(A)表示。1小时率放电电流值为CA/1,用I1(A)表示
4产品分类
4.1产品型号与尺寸
4.1.1产品型号与尺寸(见表1)。
4.1.2产品型号按JB/T2599标准,用以下含义:
例如
3--GFM-100
额定容量
密封式
阀控式
固定型
串联单体蓄电池个数
采用说明
1]标准名称与日本标准不同,根据JB/T2599规定。
机械工业部1996-09-03批准
1997-01-一01实施
JB/T8451--1996
表1产品型号与尺寸
标称し额定容量Ah
外形尺寸mm
蓄电池
序号
型
电压
v「10小时率1小时黎总高槽高」宽
长外形图
H
(参考)
6-GEM-30
30
18
225
26-GFM-40
40
图
-GFM-50
50
30
3
90
3一GFM-60
36
3一GFM80
48
22
17
图2
3-GFM--100
100
60
5
GFM-150
L10
L8cM-:00
20
8
图
9 GFM-300
30
330
150
10 GFM. 5
500
50
241
图4
171
11GFM-1000
100
471
5
2「GFM-1500
1500
图
3GFM-2000
200
1200
141GFM-3000
3000
190
340
636
图7
注:外形尺寸极限偏差士3mm。
4.2外形尺寸测定位置(见图1~图7)。
4.3外形尺寸用户也可与制造厂商定1。
5技术要求
5.1蓄电池结构
s.1.1一般结构
蓄电池由正极板、负极板、隔板、蓄电池槽、蓄电池盖、电解液、端子、排气洄等组成
1.2蓄电池槽
蓄电池槽应符合JB3076标准规定
5.1.3蓄电池隔板
蓄电池隔板应符合JB/T7630标准或其它隔板标准规定。
5.1.4端子
蓄电池端子应是能够用螺栓和螺母连接的。使用的螺栓应符合GB5781标准规定
采用说明
1]日本标准无“用户也可与制造厂商定”的规定。
2]日本工业标准规定,端子连接用M6,M10的螺拴,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本标准不作硬性规定
JB/T8451-1996
图1
2
に
图
5
Oo
O no
图7
5.2蓄电池尺寸
蓄电池外形尺寸应符合表1或制造厂规定。
5.3外观
蓄电池的外观不应有裂纹、污迹及明显变形。
S,4容量
蓄电池应按8.3试验,10小时率容量、1小时率容量在五次内均至少有一次不低于额定容量的95%
5.5最大放电电流
73
JB/T8451-1996
蓄电池应按8.4试验,导电部件不应熔断,外观不应有明显变形
5.6耐过充电能力
蓄电池应按8.5试验,不应有漏液和明显变形。
5.7荷电保持能力
蓄电池应按8.6试验,荷电保持能力不低于额定容量的80%。
5.8密封反应效率
蓄电池应按8.7试验,密封反应效率不低于90%。
5.9排气阀动作
蓄电池应按8.8试验,排气阀的开阀压49kPa以下,阀压1kPa以上
5.10过充电寿命
蓄电池应按8,9试验,过充电寿命6V、12V蓄电池过充电寿命不低于180d;2V蓄电池过充电寿
命不低于240d。
5.11防爆性能
蓄电池应按8.10试验,蓄电池外部遇明火时其内部不应爆炸
5.12防酸雾性能
蓄电池应按8.11试验,充电电量每1Ah析出的酸雾量应不大于0.025mg
6抽样、检验规则
6.1凡提出交货的产品,必须按出厂检验进行试验,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附有证
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
6.2作型式检验必须是经出厂检验合格后的产品
6.3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抽样进行型式检验
a)试制的新产品
b)产品结构及工艺配方或原材料有更改时
批量生产的产品应进行定期抽样,每年至少一次
6.4检验分类、试验项目、样本单位和试验周期(见表2)。
6.5蓄电池试验项目与试验程序(见表3)。
6.6蓄电池型式检验的抽样应选取产量最大的型号进行试验。
6.7在型式检验中如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允许加倍复试,如仍有一只达不到标准,则判定该批不合格。
6.8产品(样品)的保存应符合下列条件
a)产品应存放在5~40℃于燥、清洁、通风良好的仓库内
b)应不受阳光直射,远离热源(吸气等)不应小于2m
避免与任何有毒气体及有机溶剂接触
采用说明;
1]日本标准无此内容,根据国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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