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解释.pdf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 勘察 设计 收费 管理 规定 解释
- 资源描述:
-
《工程劫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解释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在价格体系中属于服务价格的范畴。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价格法
律规范一般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价格法律,
如《价格法》;第二层次是出国务院颁发的价格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
性价格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
民政府发布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规定属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以《价格法》为依据发
布的规范性文件,是整个价格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规定共有十六条,对制定规定的目的、适用范围、调整对象、收费管理形式、收费
原则、收费行为、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等分别做出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
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解释】本条规定了制定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目的、依据。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促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
革,使勘察设计单位成为适应市场的企业法人实体和竟争主体,同时维护工程发包人和勘
察人、设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规定及其具体标准的依据是《价格法》和经国
务院批准的中央定价目录。《价格法》规定:“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党
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国务院价格主管
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应范围,以
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
录》(中央定价目录)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服务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国家计委会同
有关部门”制定;“定价范围为工程勘察设计単位承担的投资建设项日的勘察、设计及相
关技术服务
本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管理做出一般性规定,本规定所附的两个收费标准,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业务内容、适用范围、计算方法、基准价格、调整
系数等操作性问题做了具体规定。规定和两个收费标准构成勘察设计收费管理定整体系,
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解释】本条规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及其收费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及其收费标准的适用范围,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工程勘察设计收
费行为。这里有三点需要指出,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但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
全国性法律除列入上述两法附件三的内容外,不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因此,本
规定不在实施之列:二是国(境)外劫察设计企业承担我困境内的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原
则上也应按本规定执行:三是地方及其他部门相关规定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
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解释】本条规定了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
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本条强调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权白主选择劫察人和设
计人,勘察人、设计人有校白主決定是否接受委托。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活动的双方
必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任何一方都不得有强制与欺诈行为。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
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解释】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勘察设计收费中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
价格法律、法规是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竟争秩序,
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发挥价格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的。
因此,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是工程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进行价格活动时应履行的
基本义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必须自觉地把自己的价格行为规范在国家价格法律、
法规之内。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监督中有服从
和协助的义务,应如实提供有关交易合同、协议、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它相关
资料。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
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
展开阅读全文
文档分享网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链接地址:https://www.wdfxw.net/doc6253068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