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5 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 GB 16169-2000 T80 GB 16169-1996 GB T 4569-1996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08-21 2001-07-01 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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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描述:
-
GB16169-2000
前
言
为贡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嗓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化法》控制轻便摩托车的噪声污染,减少轻伛隊托车噪声对环境的危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16169~1996《摩托车和轻使托车噪声限值》的轻便摩托车行驶噪声限值部分和
GB/T4569-1996《摩抵车和輕便摩托车噪声测量方法》的轻便摩托车噪声测量方法部分的修订。本标
准与GB4569~2000《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部分代替GB16169-1996和GB/T4569-1996
根据我国轻便摩托车产品的实际情况,轻便摩托车的行驶噪声限值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的实
施日期为2002年1月1日,轻便两轮摩托车的行驶噪声限值等同采用1985年8月15日生效的联合国
軟洲经济委员会法规ECER63/0《关于轻便摩托车噪声认证的统一拠定》的要求。第二阶段的实施日
期为2005年7月1日,轻便两轮摩托车的行驶噪声限值等同采用1999年3月8日生效的ECER63/01
的要求,轻便三抡摩托车的行驶噪声限值等同采用1999年6月17日生效的欧洲共同体指令97/24/EC
《两轮/三轮摩托车型式认证》中第9章《关于两轮或三轮摩托车允许噪声级和排气系统》的要求。
轻便廬托车噪声测量方法等效采用ECER63/01附件3和97/24/EC第9章的技术内容。其中附
录B(标准的附录)“噪声测量试验路面的要求”等效采用ISO10844:1994《声学ー一测量道路车辆噪声
用试验路面的规定》的要求,现暂缀实施,待具备条件时再实施。
本标准采用97/24/EC第9章的规定,增加了对装有纤维吸声材料的排气系统的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推由国家机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摩托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重九、陈琦峰、张蕾、李嘉方、邹嘉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B16169~200
轻便托车噪声限值及測试方法
部分代GB16169-1996
GB/T4569~-1996
Limits and measurement of noise emitted by mopeds
1
本标准规定了轻便摩托车行驶噪声限值及测方法。并规定了轻便摩托车定噪声测量方法。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訸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3785-1983声級计的电、声性能及试方法
GB/T5378-199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運路试验总则
GB/T6003.1~1997金属丝编织兩试验筛
GB/T15173-1994声校准器
ISO2599:1983铁矿石一含量的测定一一滴定法
ISO10534.1:1996声学一一吸产系数和阻抗的测定一一阻抗管法
ISO10844:1994声学一测量邀路车辆噪声用试验路面的规定
3定义和符号
31定义
本准采用下列定义。
3.1.1轻便摩托车型式认证试验
轻便摩托车型式认证试验指对制造企业将投产的轻便摩托车新车型代表车辆按型式认证规定进行
的试验。
3.1.2轻便摩托车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
轻便摩托车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指对型式认证试验合格的轻便摩托率车型的成批生产车辆按生产
致性裣查规定进行的试验。
3-1.3背景噪声
背景噪声指受试轻便摩托车噪声不存在时周団环境的噪声(包括风噪声)。
3.1.4排气消声系统
排气消声系统指限制由轻便摩托车发动机排气产生的噪声所必信的整套部件。
3.2符号
本标准使用下列符号
S:发动机最大功率转速
Vm:受试轻便摩托车的设计最高车速
VA:受试轻便摩托车接近加速始端线(AAH线)时的稳定车速
よ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8-21批准
2001-07-01安態
GB16169-2000
NA:受试轻便摩托车接近加速始端线(AA'线)时发动机的稳定转速
4噪声限值
4.1轻便摩托车型式认证试验行驶噪声限值见表
表1轻便摩托车型式认证试验行驶噪声限值
噪声限值,dB(A)
设计最高车速
轻便两轮摩托车
轻便三轮托车
第一实迹阶段
第二实阶默
2002年1月1日起
2005年7月1日起
2002年]月1日起
>25且≤50
73
7
≤25
70
66
4.2轻便摩托车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的实施日期与型式认证试验相同,行驶噪产限值比型式认证试验
行驶噪声限高1dB(A),并且不允许生产一致性检査试验测得的噪声级比型式认证试验测得的噪声
级高3dB(A)以上。
4.3装有纤维吸声材料排气消声系统的轻便摩托车应符合附录A(标准的附录)的要求。
4.4定量噪声测量只记录量值
5」位
5.1声学测量仪器
5.1.1噪声测量用的声级计或与之相当的测量系统,行驶噪卢测量时,应符合GB/T3785对11型声级
计精度的要求,尽可能使用延伸杆和延伸电缆定量噪声测量时,应符合GB/T3785对1型或2型声级
计精度的要求。当使用能周期地监A计权声级的系统时,系统读数时间间隔应不大于30mg。声级计
或与之相当的测量系统应按国家有关计量仪器的规定定期检定
5.1.2测量时使用声级计的A频率计权特性和“快(F)"挡时闾计权特性。
5.1.3每项测景开始和结東时,都应違照制造广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按GB/T15173的要求检查和校准
声级计。在没有再做任何调整的条件下,如果后一次校准读数相对前一次校准读数的差值1型声级计超
过0,5dB,2型声级计超过1dB,则认为前一次校准后的测量结果无效。校准时的读数应按测量要求分
别记录在附录C(标准的附录)、附录D(标准的附录)的表格中。
5.1.4测量过程中,允许按声计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防风罩,但应注蔗防风罩对传声器灵敏
度和方向性的响。
5.2车逮和发动机转速测量仪器
应使用专用的车速测量仪器和发动机转速表,不应使用受试轻便摩托车上的同类仪表。
5.3气测量仪器
风逮仪、大气压カ计和温度计应符合GB/T5378的规定。
6行驶噪声量方法
6.1测量环境
6,1.1测量场地见图1)
6-1.1.1测量场地的声场条件为:在场地测量区域的中心O点放置一个无指向的小声源时,以O点为
球心的半球面上各个方向的声级偏差不超过士1dB。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认为溷量场地达到了这
声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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