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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pdf

  • 上传人:xulin1014
  • 文档编号:61370607
  • 上传时间: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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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锅炉 压力容器 焊工 考试 规则
    资源描述:
    劳动人事部
    关于颁布《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的通知
    1988年1月3日?劳人锅(19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国防科工委,
    总后勤部工厂管理部,海军装备修理部
    九八零年九月十三日原国家劳动总局发布试行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对提高焊工素质和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质量,起了重要作用。根据试行的情况,在
    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对原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新的《锅炉压力容器
    焊工考试规则》予以公布,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开始实行,原规则同时废止。焊工在新规
    则生效之前,已考试合格的项目在原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暂不更换新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合
    格证.
    各级劳动部门、各有关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则,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我部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反映。
    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提高焊工素质,加强对焊工的管理以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的
    焊接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从事手工电弧焊、气焊、钨极氩弧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自动埋弧焊的焊
    工,必须按本规则经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才准许担任下列钢制受床元件的焊接
    工作
    1.所有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受压元件。
    2.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 Kgf/cm3)(不包括液体静力)的床力容器的受
    压元件。
    第3条焊工操作技能考试应在考试单位所做的焊接工艺评定合格之后进行。考试用
    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检测设备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测量仪表应经检定
    合格。
    第二章考试的组织和监督
    第4条焊工考试由焊工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企业和事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
    可以组织焊工考试委员会
    1.焊接工程师、有关技术人员及Ⅰ级或Ⅱ级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
    2.焊工考试所需的场地、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射
    线探伤设备、试验设备、测量工具等;
    3.考试细则和有关的管理制度(如:试题、试卷、试件和考场的管理制度等)。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到有焊工考试委员会的单
    位进行考试,并报企业所在地的地、省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交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5条考试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2.焊接工程师1~2名
    3.技术检查部门的代表或者Ⅰ级或Ⅲ级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1名;
    4.焊工技能教师或能指导焊工操作的焊接技师或焊工1名。
    企业的焊工考试委员会可增加劳资或教育部门的代表1名
    焊工考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由总工程师或技术
    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中一般应有焊接工程师。
    企业焊工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可委托企业内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6条焊工考试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焊工资格,制订考试计划,确定考试内容,评定
    考试成绩,发放焊工钢印,审查持证焊工的免试资格等。
    第7条企业或事业单位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企业所在地的地、省辖市劳动部门锅炉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同时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若地、省辖市没有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隘察机构,则须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若企业所在地是直辖市,企业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直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监察机构批准。
    承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焊工考试的单位,其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该单位所在地的
    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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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条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修理单位中,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
    度或同等学历,身体健康,能独立担任焊接工作的焊工,均可以向焊工考试委员会提出考试
    申请。申请考试的焊工须经考试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9条考试委员会在考试十日前将考试日期和地点通知焊工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
    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10条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焊工考试进
    行监督。
    焊工考试监督工作主要内容是审査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检查有无焊接工艺评定,复
    核焊工资格,监督考试试件的焊接和评定,检查考场纪律等。
    第三章考试的内容和方法
    第11条考试包括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焊工基木知识考试合格后オ能参加
    操作技能的考试。
    基本知识考试内容、操作技能的考试项目由考试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和焊工将担
    任的焊接工作确定
    第12条基本知识考试的范围如下
    1.焊接安全技术;
    2.锅炉和压力容器的特殊性和分类
    3.例材的钢号、分类、化学成份、机械性能和焊接特点
    4.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和气体等)的牌号(名称)、类型、使用和保管
    5.焊接设备、用具和测量仪表的名称、种类、使用和维护;
    6.常用焊接方法的特点焊接工と参数、焊接顺序、操作方法及其对焊接质量的影响;
    7.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危害、预防方法、控制标准和检测方法、返修
    8.焊接接头的性能及其影响因素;
    9.焊接应力和变形的产生原因和防止方法;
    10.接头形式、焊缝代号、图样识别。
    第13条操作技能的考试项目可由焊接方法、母材钢号类别、试件类别、焊接材料
    四部分组成,每个部分的分类如下
    1焊接方法的分类见表1,各类之间不能互相代替。
    焊接方法
    分类号
    手工电弧焊
    D
    手工钨极氟弧焊
    自动钨极氟弧
    W
    自动熔化极气体保护焊
    Rz
    半自动熔化柲气体保护焊
    Rb
    自动埋弧焊
    对于组合焊接方法,一名焊工可以采取每种焊接方法分别焊试件进行考试,也可以采用
    组合焊接方法焊一个试件进行考试。用后一种办法考単面焊试件合格后,打底焊道或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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