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签 分享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6

类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pdf6)(1).pdf

  • 上传人:www0012
  • 文档编号:54099111
  • 上传时间:2019-05-14
  • 格式:PDF
  • 页数:6
  • 大小:27KB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锅炉 压力容器 安全 监察 暂行条例 pdf6
    资源描述: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颁布机关)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2年02月06日
    实施日期】1982年07月01日
    【时效性)有效
    国务院
    (一九八二年七月ー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锅炉、压力容器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
    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的承压锅炉和压力为一个表压以上的各种压力容
    器。这些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都必须
    执行本条例。
    本条例不适用于船舶、机车上的锅炉和压力容器。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实行
    监督检查。
    劳动部门领导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是专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
    事业单位。
    第二章监督检查
    第四条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全国性
    的锅炉定型设计,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
    察局审查批准,非全国性的锅炉定型设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
    门和劳动局(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
    构备案。设计应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属于《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规定的三类容器的设计,还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监察处备案。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应有审查批准的字样。
    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加工设
    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焊接工人必须经过考试,取得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
    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合格证,才能焊接受压元件。
    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锅炉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同意。对于制造压力为ー个表压以上的蒸汽锅炉的单位
    和制造三类压力容器的单位,还须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
    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由国家劳动总局发给制造许可证,末履行上述手续的
    单位,不准制造这种设备。对于产品质量低劣又无改进的制造单位,应取消
    其制造资格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验收
    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保证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
    准出厂。
    锅炉制造厂的锅炉产品实行出厂监督检验制度。监督检验工作由当地锅炉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进行。锅炉制造厂应缴
    纳检验费。锅炉、压力容器的新产品,必须经过试制和鉴定,オ准批量生产。
    新产品的鉴定,必须有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代表参加
    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应由当地用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
    查批准的单位生产,产品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性能的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新产品,必须经过试制和鉴定,オ准批量生产。新
    产品的鉴定,必须有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代表参加。
    第八条安装锅炉、压力容器的施工单位,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安装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保证施工
    质量。
    锅炉安装前,须将锅炉平面布置及标明与有关建距离的图纸,送交当地锅炉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否则,不准施工。
    第九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的数量和对安
    全性能的要求,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技术人员,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
    技术管理,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司炉
    工必须经过考试,取得当地用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合格证,才能独
    立操作
    第十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对运行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照有关
    规定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定期检验工作,可以由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进行,
    也可以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检验所进行。从事检验工作的人
    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锅炉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对他们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检验所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被检单
    位应缴纳在验费。
    第十一条修理和改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技
    术力量和检验手段,并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部件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应符合安全监察规程和有
    关标准的要求,并将修理和改造方案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损坏严重,难以保证安全运行,又无修理价值时,
    应做报废处理,并将使用证交回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已报废的锅
    炉、压力容器不得再做承压设备使用。
    第三章机构和职权
    第十三条国家劳动总局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主管全国的锅炉压力容
    器安全监察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厅)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处,工业集中的地区、市劳动局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主管所管辖区域
    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受同级劳动部门的领导,业务上受上级锅灼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报上一级锅炉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设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从具锅
    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知识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中选任
    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监察员,由国家劳动总局任命;地方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厅)任
    命,报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监察员由任命机关发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证。监察员证由国家劳动总
    局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规,督促有关单
    位贯彻执行
    (二)制定或与审定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标准。
    三)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
    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行为时,有权通知该
    单位予以纠正。
    四)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行为。
    发现不安全的因素,可以发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要求使
    用单位限期解决;逾期不解决,或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时,有权通知停止该设备
    的运行
    (五)监督有关单位对司炉工、焊工的培训和考试,发给合格证。有权制止没
    有合格证的司炉工独立操作锅炉,制止没有合格证的焊工焊接受压元件。
    六)有权参加或进行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监察员凭其证件,在所管辖的范围内,有权随时进入制造、使用锅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文档分享网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pdf6)(1).pdf
    链接地址:https://www.wdfxw.net/doc54099111.htm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www.WDFXW.net 

    鲁ICP备09066343号-25 

    联系QQ: 200681278 或 335718200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