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0344-2005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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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10344-2005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10344 2005 包装 饮料 标签 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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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160.10
X60
中华入民共和国国笑标准
GB10344~2005
代替GB10344-1989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eneral standard for the labeling of prepackaged alcoholic beverage
2005-09-15发布
2006-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監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10344~-20
本标准的5.3为推荐性条文,其余是强制性的
本标准是与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配套的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其基本
要求和共性条款同GB7718-2004。GB77182004是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CODEX
STAN1-1985(1991、199年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本标准代替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
本标准与GB10344-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一标准名称改为: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饮料酒的酒精度由原来的“0.5%~65.0%(V/V)”改为“0.5%vol以上”
将GB103441989第4章“总则”改为“基本要求”;对GB7718-2004中4.10作了适当修
改;增加了“4.11所有标示内容均不应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一一删除了GB10344-1989第6章
明确了强制标示内容、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和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1,5.2、5.3)
增加了除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貝体名称外,其余食品添加剂可按GB2760《食品添加
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类别名称标示(见5.1.2.2);“加エ助剂”不需要在“原料”或“原料与
辅料”中标示(见5.1.2.3);
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要求标示“警示语”(见5.1.10);
已实施T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酒类,要求标示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见5.1.11);
葡酒和酒精度超过10%vol的其他饮料酒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见5.2)
推荐采用标示饮酒的“劝说语”(见5.3.2.2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京碑酒集团公司、中国
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和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梄静、樊伟、景章、田雅丽、刘沛龙、陈斌、李小青、董建军、熊正河、刘文
郭新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rB10344…198
GB10344~-2005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一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顸包装饮料酒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
预包装饮料标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
预包装饮料酒标鷟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
本标准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饮料酒标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4927-2001啤酒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12493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
GB/T17204-1998饮料酒分类
术语和定义
GB77]8-20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利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饮料酒 alcoholic beverage
酒精度在0.5%vol以上的滷精饮料。包括各种发酵酒、蒸馏酒和鴕制酒
发酵酒 fermented alcoholic drin
狼造酒 brewed alcoholic drink
以粮谷、水果、乳类等为原料,经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
注:改写(GB/T17204-1998,定义3.1
蒸馏酒 distilled spirits
以粮谷、薯类、水果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制成的饮料酒。
注:改写GB/T17201-1998,定义3.2。
配制酒
lended alcoholic beverage
露酒 Liqueur
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洒棊,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遄配、混合或博加丁.
制成的、已改変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GB103442005
[GB/"T17204-1998,定义3.3
酒精度 alcoholic strength
乙醇含量 ethanol content
在20℃时,100mL饮料酒中含有乙醇的毫升数,或100g饮料酒中含有乙醇的克数
注1:考虑到目前国际通行情况,酒精度可以用体积分数表示,符号为:6vol
注2:在ISO4805:1982中已指出应优先使用6vol和%rs
4基本要求
4.1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2预包装饮料滷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4.3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
他饮料酒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4.4预包装饮料酒标鷟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饮料
酒;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4.5预包装饮料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
的饮料滷或饮料酒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6预包装饮料酒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答器)分离
4.7预包装饮料酒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4.7.1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応的汉字
4.7.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饮料酒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
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
4.8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3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学、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
于1
4.9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
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4.10每个最小包装(销侍单元)都应有5.1规定的标示内容;如果在内包装容器(瓶)的外面另有直接
向消费者交货的包装物(盒)时,也可以只在包装物(盒)上标沈强制标示内容。其外包装(或大包装)按
相关产品标准执行
11所有标示内容均不应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标示内容
5.1强削标示内容
5.1.1酒名称
应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饮料酒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1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名称
5.1.1.1.2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
名称。
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风俚语名称”或“商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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