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铝合金锭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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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60591202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1.45MB    格式:DOC    上传时间: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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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 铝合金 资料
资源描述:

ICS XXX
标准分类号
代替GB/8733—2000
GB/T 8733-200X
铸造铝合金锭
Aluminum alloy ingots for casting
预审稿
20xx-xx-xx 发布
20xx-xx-xx 实施
GB/T 8733-XXXX
目 次
前 言
GB/T 8733-XXXX
本标准是对GB/T 8733-2000《铸造铝合金锭》修订。此次修订是根据国内铸造铝合金锭贸易迅速发展,参照美国ASTM B179、日本JIS H2211、JIS H2118等标准,结合我国生产、使用实际进行修订。
标准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合金锭牌号表示用数字式和化学符号式,取消了原合金锭代号。
——增加了新合金品种,并直接引用了部分美国ASTM和日本JIS牌号。
——对铸锭的针孔低倍级别明确规定;并对针孔低倍检验和取样和制样做了细致规定。
——本标准中共48个牌号,保留了GB/T 8733—2000中所有牌号,新增加了11个牌号,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铸造铝合金锭四位数字系统牌号表示方法”(见附录A)。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新旧合金牌号和代号对照表”(见附录B)。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第几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T 8733—2000。旧牌号在过渡期间仍可继续使用,但新编制的技术文件应使用新牌号。
本标准由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铝山东分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GB/T 8733-XXXX
铸造铝合金锭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铸造铝合金锭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铝合金铸件用的铸造铝合金锭。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87(所有部分)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7999 铝及铝合金的光电光谱分析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YB/T 025 包装用钢带
JB/T 7946.3 铸造铝合金针孔
3要求
3.1产品牌号
铸造铝合金锭(以下简称铸锭)牌号用数字式和化学元素符号式表示,其数字式表示方法遵照附录A(规范性附录)的规定,化学元素符号以Al加主要合金化学元素符号及表明合金化元素质量分数组成。
3.2化学成分
铸锭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及表2的规定。用于食品、卫生工业的铸锭其杂质Pb、As、Cd的质量分数均不大于0.01%。分析数值的判定采用修约比较法,数值修约按GB/T 8170有关规定进行,修约数位应与表1及表2中所列极限值数位一致。
3.3表面质量
铸锭表面应整洁,不允许有霉斑及外来夹杂物。但允许有轻微的夹渣及修整痕迹或因浇注收缩而引起的轻微裂纹存在。
3.4铸锭针孔低倍不低于三级。
3.5其他
3.5.1铸锭形状、规格应便于包装、运输及使用。
3.5.2铸锭断口应致密,不允许有熔渣及夹杂物。
3.5.3铸锭机械性能和显微组织由供需双方商定。
3.5.4需方对铸锭的化学成分和形状、规格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4试验方法
4.1铸锭化学成分的分析方法,可按GB/T 6987或GB/T 7999的规定进行。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GB/T 6987的规定进行。
4.2铸锭表面及断口组织用目视法进行检查。
4.3铸锭针孔低倍检验按JB/T 7946.3的规定进行;铸锭疏松和缩孔不作为低倍针孔检验级别评定的依据。
4.4铸锭机械性能和显微组织试验方法由供需双方商定。
5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5.1.1铸锭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的2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应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组批
铸锭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熔炼号的合金组成。经供需双方商定,也可由二炉或几炉熔炼的合金组成,但批重应不大于5000 kg。
5.3检验项目
5.3.1每批铸锭应进行化学成分、表面质量及针孔低倍的检验。
5.3.210kg以下铸锭每炉(批)进行断口组织检验;10kg以上铸锭断口组织不做常规检验,但应定期进行。
5.4取样和制样
5.4.1化学成分分析试样的选取:
供方在铸造阶段自行选取代表其成分的试样;从铸锭上取样时,在铸锭端头耳部,截取试样加工。当对化学成分有异议时应在供需双方均在场的条件下按5.4.1.1~5.4.1.6的规定进行。
5.4.1.1 从该批产品中任取三块铸锭。
5.4.1.2 采用钻孔法取样。钻样前先去掉0.5mm~1.5mm深的表面氧化层。用直径 15mm-20mm 的钻头,在铸锭表面沿对角线等距离至少钻取5个孔,并钻透锭的整个厚度。钻样时,应尽可能避免任何杂物的混入。钻样过程中,可采用无水乙醇作冷却润滑剂,但不得加入其他油类。
5.4.1.3 将钻出的铝屑混合均匀并进行磁选,将所有在制样时带进的铁屑弃去。
5.4.1.4 仔细检查所得铝屑,保证除去制样时偶然带入的任何杂质。
5.4.1.5 所得铝屑质量应大于4倍分析需要的量,且质量不少于100g。
5.4.1.6 将充分混匀的铝屑分成3等份,分别包装和密封。一份给供方;一份给需方;一份封存供仲裁用。
5.4.2断口检验用试样,应从该炉(批)铸锭中任取一锭,在浇口对面锭长四分之一处,由底部锯至不大于锭厚三分之一处打断取得。
5.4.3铸锭针孔低倍检验试样,从该批铸锭中任取一锭,在浇口对面锭长四分之一处锯切厚度为25mm~30mm的试样,将其断面加工至表面粗糙度Ra值不大于1.6μm。并用汽油、酒精或丙酮清洗干净。
5.4.4表面质量检验取样:铸锭应逐块进行表面质量的检验。
5.5检验结果判定
5.5.1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判该批不合格;
5.5.2针孔低倍及10kg以下铸锭断口组织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取双倍试样复验。复验后仍有一个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该批(炉)判定为不合格 。
5.5.3铸锭表面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按块处理。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6.1标志
铸锭表面应清晰地标注生产厂标志、合金牌号、批号或炉号。
6.2包装、运输、贮存
6.2.1堆垛应整齐。
6.2.2铸锭打捆形式采用“#”字形。
6.2.3铸锭打捆可采用钢带或其他材料,但应保证不散捆。
6.2.4打捆用的钢带表面应进行防锈处理,选用时应按YB/T 025的有关型号选取。
6.2.5铸锭按牌号堆放、贮存,不得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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