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XF 0001 S-2011 似御斋牌豆瓣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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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QXF 0001 S-2011 似御斋牌豆瓣酱 2011 似御斋牌 豆瓣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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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QXF
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XF0001S-2011
似御斋脾豆瓣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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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叁年
2年6月ロー年GP
本
2011-06-18发布
2011-06-30实施
曲靖市麒麟区兴发调味品酿造厂发布
Q/QXF0001S2011
我厂生产的似御斋牌豆瓣酱是以蚕豆、辣椒为主要原料,小麦粉、食用盐为辅料,经蚕豆制曲发酵
酿制而成的酱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特制定
本企业标准以作为本公司组织产品生产、贸易、检验、仲裁的依据
本标准安全性指标的制定参照GB/T20560-2006《地理标志产品县豆瓣》执行。其余指标根据
《酱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及产品的实际制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曲靖市麒麟区兴发调味品酿造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兴发、廖明风
0/QXF0001S2011
似御斋牌豆瓣酱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似御斋牌豆瓣酱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蚕豆、辣椒为主要原料,小麦粉、食用盐为辅料,经蚕豆制曲发酵酿制而成的似御
斋牌豆瓣酱。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355小麦粉
GB2718卫生标准「につ1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47892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调味品检验
GB5003食品安全国本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2
GB/T500.11食品中总神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2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的测定方法
GB/T5009.40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一
GB5461食用盐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10459蚕豆
GB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食品标签通则
GBT12457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技术要求
3.1主要原料和辅料
3.1.1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3.1.2蚕豆:应符合GBT10459的规定
3.1.3辣椒:无霉变、无虫害、无杂质
3.1.4小麦粉:应符合GB1355的规定。
0/0XF0001S2011
3.1.5食用盐:应符合GB5461的规定。
3.1.6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
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形态
粘稠适度,可见辣椒块和蚕豆瓣及其他辅料,无异物
色泽
红褐色或棕褐色,油润有光泽。
有酱酯香和浓郁的辣香。
瓣粒香脆,味鲜醇厚,臧甜适口,无苦味、涩味、焦糊味及其他异味
无肉眼可见处来物质。
3.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
目
指标
水分,%
食盐(NaCl计),9
22
氨基酸态氮(以氮计),g/100g
0.18
总酸(以乳酸计),g/100g
2.0
总砷(以As计),mgkg
0.5
铅(以Pb计),mgkg
1.0
黄曲霉毒素B1,ugkg
3.4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微生物指标
要
大肠菌群,MPN/100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5浄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3.6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7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Q/QXF0001S2011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4试验方法
4.1感官要求
将样品放入清洁的白色搪瓷盘上,置光线明亮处,目视、鼻嗅,口尝。
4.2理化指标
4.2.1氨基酸态氮、总酸、食盐:按GBT5009.40规定的方法測定。
4.2.2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測定
4.2.3总确:按GBT500定的方法测定
4.2.4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測定。
4.2.5黄曲曲霉毒素B1:按GBT5009.22规定的方法測定。引
4.3微生物指标
按GBT4789.,22规定的方法测定。
4.4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5检验规则
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下艺生产的同一規格的产品为一批
5.2抽样
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袋(瓶),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2袋(瓶)。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
1份备查。
5.3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水分、总酸、氨基酸态氮、大肠菌群。
5.4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投产、转产生产的试制品定型鉴定
b)更换设备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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