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G5001-2008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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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SG G5001-2008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G5001 2008 锅炉 水处理 监督管理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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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A
特种备安全技术规范TSGG5001--200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
Boiler Water Treatment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8年8月7日
特种设音安金技术规范
ISGG5001--200B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
(2)
第三章安装调试
11(2)
第四章使用管理
(3)
第五章锅炉水处理检验
第六章锅炉清洗
第七章监督管理0(5)
第八章附则…
1111(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G5001~2003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水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锅炉结垢、腐蚀及其蒸汽质量恶
化而造成的事故,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和有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所規定的锅炉水处理,主要是指为了防止锅炉结垢、腐蚀,保
证水汽质量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锅炉清洗)。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范围内的以水为介质的
固定式承压锅炉(以下適称锅)。
第四条锅炉以及水处理系统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下同)、使用单位和事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锅炉
水处理药剂和树脂的造单位,锅炉房设计单位,锅炉水处理服务单位、锅炉化学清
洗单位应当执行本规则
进口或者按照境外范、标准在境内生产并且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
脂也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
第五条锅炉使用单位当根据所用锅炉品种、帅、结构和容量等采取合适的
水处理方式以保证炉水质业锅水质应当符合GB1576-200(エ业锅炉水
质》标准,电站锅炉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12145-199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
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水质标准)。
锅炉使用单位及其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开展锅炉水处理设备的
管理、操作和日常水、汽质量定期化验分析等工作。
第六条檢验机枘应当照对特种设备检验檢瀏机构的要求,经过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核准。
检验机构及其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測人员(以下简称水处理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本
规则开展锅炉水处理的检验检测(以下简称水处理检验)工作。
第七条为了促进锅炉节能减排,蒸汽冷凝水应当尽可能回收利用,降低排污率。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国家锅炉水处理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在水处理设备、药
剂、树脂制造单位或者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自愿的基础上,开展对锅炉水处理设备、药
TGG50012008
特种设鲁史全技术规范
判、树脂进行注册以及对锅炉化学清洗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定,引导锅炉水处理行业的
健康发展,提高锅炉水处理产品和化学清洗质量。
第九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十条锅炉水处理系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根据水质标准、设计规范
的规定以及使用单位对水、汽质量的要求,设计合理有效的锅炉水处理方案。方案至
少包括水处理方法、主要系统设计、设备选型、仅器仪表配置等。
第十一条新设计、制造的锅炉应当在锅炉上设置水样取样点。对于额定蒸发量
大于或者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TNMW的热水锅炉应当设
置锅水取样冷却装置;对于蒸汽质量有要求时,应当设有汽取样冷却装置。水样取
样点应当保证取出的水、汽样品具有代表性,并且符合相关标准对样品的要求。
第十二条锅炉水处理设备、苭剂和树脂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
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必要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有健全的质量保证
体系,所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钢炉水处理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以下文件资料
(一)水处理设备图样(总图、管道系统图等)
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三)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十四条水处理药剂、树脂出厂时,应当附有以下文件资料:
(一)产品合格证
(二)使用说明书。
第三章安装调试
第十五条锅炉水处理系统(设备)安装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具备与其
安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按照锅炉水处
理设计方案和有关规范及其标准进行安装,进行记录,对其安装质量负责,并且接受
检验机构实施的监督检验。竣工验收后,应当将安装螋工资料提供给锅炉使用单位存
人锅帅技术档案中。
第十六条锅外水处理系统(设备)安装完毕后,应当由具有调试能力的单位进行
特种设备安金技术规范
TSG G5001-200B
调试,确定合理的运行参数。
采取锅内加药处現的锅炉应当由具有调试能力的单位进行调试,确定合理有效的
加药方法和数量。
调试后的水、汽质量应当达到水质标准的要求,调试报告应当存人锅炉使用单位
的锅炉技术档案中。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处理管理、岗
位职贵、运行操作、维护保养等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锅炉的数量、参数、水源情况和水处理方式,
配备专(兼)眼水处理作业人员。
第十九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则和水质标准的规定,对水、汽质量定期
进行化验分析。每次化验分析的时间、项目、數据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应当填写在水
质化验记录表上。
对于锅炉总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锅炉总额定热功率大于或
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的使用单位,对水、汽质量应当每班至少进行1次分析。
第二十条为了防止备用或者停用的锅炉和水处理设备腐蚀以及树脂污染,锅炉
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检验机构提出锅炉水处珺檢验的申
请
第二十二条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后,才能从事锅炉水处理管理、操作工作。锅炉水处理
作业人员的考核按照《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要求的内容进行。
第二十三条锅炉使用单位对因锅炉水处理不当造成的事故负责,锅炉水处理作
业人员对其承担的工作质量负责。
第五章锅炉水处理验
第二十四条锅炉水处理检验工作,包括水处理系统安装监督检验、运行水处理
督检验、停炉水处理检驗。锅炉水处理检验工作是锅炉检验工作的一部分。钢炉水
处理检验按照《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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