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HG--八大作业安全规程--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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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化工行业 标准 HG 八大 作业 安全 规程
- 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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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资
料
汇
编
二〇〇八年四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1、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1、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2、操作工的六严格
3、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4、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5、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2、化工企业八大作业安全规程
1、HG 23011-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2、HG 23012-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3、HG 23013-1999 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4、HG 23014-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5、HG 23015-1999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6、HG 23016-1999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7、HG 23017-1999 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8、HG 23018-1999 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GB 8958-198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2、GB12942-199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1、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一、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二、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三、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四、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五、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七、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八、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九、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十、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十一、未办高处作业证,不系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十二、不准违规使用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
十三、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十四、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2、操作工的六严格
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二、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三、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四、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六、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3、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一、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二、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三、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四、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六、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4、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一、必须申请、办证,并取得批准。
二、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三、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四、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五、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六、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七、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八、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5、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一、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二、严禁酒后开车。
三、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挡溜车。
四、严禁带病行车。
五、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六、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七、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 23011 - 1999
1、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The Safety Code for Hot Work in Workplace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 - 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 23012 - 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4 - 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HG 23014的规定。
5.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凡在处于GBJ 16 - 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5.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11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12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的动火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1.13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14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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