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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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 常压 热水锅炉 安全 监察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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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2000年6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隘督局令第1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管理和安全监察,确保安全
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籍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
术监督行政部j的興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
锅炉。本规定不适用于壁挂式热水器
第三条本规定所述的小型锅炉是指
(一)小型汽水两用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5吨/小时、额定
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的锅炉)
(二)小型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0.1兆帕的热水锅炉
自米水加压的热水锅炉)
(:)小型蒸汽锅(水容积不超过50升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
0.7兆帕的蒸汽锅炉)
(四)小型铝制承压锅炉(本体选用铝质材料制造,额定出口蒸
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且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2吨/小时的锅炉)。
第四条本规定所述的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
通管与人气相通,在任何情況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
第五条小型锅炉应当以本规定的技术要求为准,本规定未明确的
其它技术要求应当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六条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产品的设计文件(图样、强度计算书
等)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
査批准。
第八条生产小型锅炉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
政部门颁发的E2级以上(含E2级)《锅炒制造许可证》。
常压热水锅炉的生产实行制造许可证制度,《锅炉制造许可证》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其有效期为五年。
具备E2级以上(含E2级)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同时具备常压热水
锅炉制造资格。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销售和使用未取得《锅炉制
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小型或者常压热水锅炉。
第十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和改造单位必须取得省
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生产的锅炉
第十一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前,安装单位必须携带有关资
料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中
请,经批准斤方可安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安装锅炉。
第十二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和改造应当遵守国家
有关方面的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灯安装完毕后,由锅炉使用单位组织
验收,验收时应当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代表参
第十四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经验收合格后,由锅炉使用单位持
有关资料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办理锅炉登记手续,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
护保养工作。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存在危及安全的隐患时,应当立即
停止运行。
第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応力容器安全监察机
构应当对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査
第十七条锅炉的制造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由当地质量技术
督行政部门授权的检验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
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报告和处理。
第三章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通用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设计应当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锅炉受热面必须得到可靠冷却。选用的燃烧设备应当安全可靠,且应
当与炉型相匹酊
第二十条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应当按照GB/T16508《锅売锅
炉受压元件弘度计算》或者GB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蝨度计算》
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锅炉主焊缝采用搭接和角接接头。锅炉的成排管孔不
得开在焊缝上:,且不得采用十字焊缝
第二十二条米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小型锅炉受压
元件时,施焊单位应当制定焊接工艺指导书并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附录I的规定对受压元件之间要求全焊透的T形接头进
行焊接工.艺评定,符合要求オ能用于生产。
第二十三条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0.1兆帕的小型锅炉,在制造
厂保证焊缝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免做无损检测。
第二十四条小型锅炉应当至少装设一只压力表。压力表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校验。小型汽水炳用锅炉、小型蒸汽锅炉和小型铝制承
压锅炉应当至少装设一只水位表。
第二十五条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出厂前应当进行1.5倍额定工作
压力且不小于0.2兆帕的水压试验,保压时间20分钟,合格标准应
当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09条规定。
第四章小型锅炉特殊技术要求
第一节小型汽水两用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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