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4656-2014 小茴香(精)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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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QBT 4656-2014 小茴香精油 4656 2014 小茴香
- 资源描述:
-
ICS71.100.60
分类号:Y41
备案号:46111-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4656-2014
小茴香(精)油
Oil of fennel Foeniculum vulgare Mill.
(ISO17412:2007,INEQ
2014-05-06发布
2014-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QB/"T4656-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参考ISO17412:2007《苦小茴香(精)油》制定,本标准与ISO17412:2007
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國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7)归ロ。
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黄鹤楼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上海香料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肜霖、金其璋、黄龙、程书锋
QB/T4656-2014
小茴香(精)油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苗香(精)油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
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对小茴香(精)油的质量进行分析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1538-2006精油毛细管柱气相色谱分析通用法(ISO7609:1985,IDT)
GB/T11540香料相对密度的测定(GB/T11540-2008,ISO279:1998,MOD)
GB/T14454.2香料香气评定法
GB/T144544香料折光指数的测定(GBT14454.4-2008,ISO280:1998,MOD)
GB/T14454.7香料冻点的测定(GBT14454.7~2008,ISO1041:1973,MOD)
GB/T14454.5香料旋光度的测定(GB/T14454.5-2008,ISO592:1998,MOD)
GB/T14453香料乙醇中溶解(混)度的评估(GB/T144503-2008,ISO875:1990MOD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小茴香(精)油 oil of bitter fennel
用水蒸气蒸馏法从小苗香( Foeniculum vulgare Mil.)的果实和地上部分提取的精油
4要求
4.1色状:无色至苍黄色澄清液体或结晶性固体。
4.2香气:具有小茴香的特征香气。
4.3相対密度(20℃20C):0.944~0.973。
4.4折光指数(20℃):1.5140~1.5380
4.5旋光度(20℃):+11°~+29°。
4.6溶混度(20℃):1体积产品混溶于10体积95%(体积分数)乙醇中,呈澄清溶液。
4.7冻点:+3.0℃~+10.0℃
4.8特征组分含量(GC):见表1。
表1特征组分含量
特征组分
含量范围/%
反式-大茴香脑
50.0~78.0
顺式一大茴香脑
≤0.5
小茴香酮(葑)
2.0~10.0
QB/T4656-2014
5试验方法
5.1色状
将试样置午比色管小、用目测法观察
5.2香气
按GB/T1454.的规定进有评定
5.3相对密度
按GB/T1540的规定进行测定。
5.4折光指数
按GB/T1444.4的规定进行测定
5.5旋光度
按GB/T14454.5的规定进行测定
5.6溶混度
按GBT1445的规定进行评估
5.7冻点
按GB/14454.7的规定进行测定
5.8特征组分含量
5.8.1仪器
5.8.1.1气相色谱仪:按GBT11382006中第5章的规定
5.8.1.2柱毛细管柱。
5.8.1.3检测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5.8.2测定方法
按GBT11538-2006中104指定的面积归一化法测定
5.8.3重复性及结果表示
按GBT11538-2006中114条规定进行。
小苗香(精)油典型气相色谱图(面积归一化法)参见附录A。
小苗香(精油代表性和特征性组分含量范围参见附录B
6检验规则
61产品由生产「质量检验部河负责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
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书。色状、香气、旋光度、特征组分含量为出「检验项目型式检验为全项目
检验,每3个月进行1次。
6.2验收単位有权接照本标准的各项規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年一批号作
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6.3抽样方法:每批的包装单位1个へ2个,全抽:3个~10个抽取2个;100个以上增加部分再抽
取3%。用取器从每个包装单位中均匀抽取试样50mL-100mL,将所抽取的试样全部于混样器内
充分混匀,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密闭的惰性容器中,避光保存。容器上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
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
6.4如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会同生产厂重新加倍抽取试样复验。如复验结果
仍有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5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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