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95-1995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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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95-1995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査、维修技术要求和火火器报废条件
2本标准适用于各利和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j报废
引用标准
GB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灭火器的检查
3.1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
修单位)检查,更換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
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査
3.2.1手提式利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利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
推作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手提式和推式机械泡沫火火器、手提式清水火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層
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査。
3.2.3手提式和推牛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火火器期满:年,以后每層
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査
3.3外观检查发现有5.1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维修技术要求
4.1经过维修的各种火火器必须符合该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灭火器筒体
4.,2.1维修単位必须按3.2条的规定,遂?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
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末达到3.2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檢杏发现简身有磕碰,焊
維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床试验检査。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
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
床力的1.5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
响度的缺陷。
4.2.2水床试验合格的筒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涂漆。
4.2.3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5-03-01批准
995-12-01实施
GA95-1995
4.3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洮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
须更换
4.4ド力表外表而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力值的配示应正常,否则,应更
换压力表。
4.5喷嘴有变形、斤裂、损伤等缺陥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
光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4.6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
陷,顶针不得肉眼见的缺降,否则,必须更换。
4.7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灾火器的防潮
膜必须更换,并符合GB4402第2.2.5款的规定。
4.8火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9二氧化碳气瓶(以下简称:气瓶)
4.9.1贮之气瓶必须符合GB4402《手提式干粉火火器》的2.6条的要求
4.9.2更:气瓶从出ノ口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GB4351的3.6.2款的
要求做水压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9.3没有按GB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的6.3条的要求打钢印的
贮气瓶必须更换
4.10器头
4.10.1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0.2戦料器头使用二年后必须与筒体?起做水压试验检,不合格者必须史
换
4.10.3金属器头从出厂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须筒体一起做一次水压试验,不合
格者必须更换。
4.11化学泡沫火火器的内剂瓶不得们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2水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环的,必须更换
4.13所有需更换的火火器零、部件成尽可能采川原生产厂生产的。若采川其他
或自制的、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利灭火器生产)的设计要求
4.14经过维修的火火器,其充装的火火剂应符合有关火火剂的标准要求。
4.15经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利贮气瓶上分别贴上永久性维修
铭牌。
4.15.1筒身上的铭牌
4.15.1.1铭牌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站花的背而筒身上.。
4.15.1.2铭牌的尺寸推荐为70mmX50mm
4.15.1.3铭牌的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字
4.15.1.4铭牌应有如下内容:
维修单位的名称
维修许叮证编号
筒体水压试验压力住MPa
维修的年、月。
4.15.1.5每次维修的铭脚不允许相互覆盖。
4.15.2贮气施水久性的维修铭脚(不允许打钢字)上,应标明贮气施的充装系
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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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灭火器的报废
火火器イ们ド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筒体按4.2.1款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b.筒体严重锈蚀(漆皮人阳积脱落,锈蚀丽积人丁、等丁筒体总积的
分之·者)或迩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c.内扣式器头没行(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d.手轮式阀」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換压把式阀」:灭火剂量大于等
于4kg的火火器,应更换帯阃欯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裝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e.筒体严重变形的。
f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
部的干粉灭火器)
g,没有生产名称和出丿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花,但已看不清
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h.未取得牛产许可证)家生产的
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止销售和维修的
2灭火器的报废年限
灭火器从出厂凵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一一5年
b.手提式酸碱灭火器一一5年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d.手提式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e.手提贮压式干粉火火器一-10年
f手提式1211灭火器一-10年;
g.手提式一氧化碳火火器一一12年
h.推年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i.推车式干粉火火器(贮气瓶式)一-10年:
j.推车吧压式干粉灭火器一-12年
k.推式1211火火器一一10年;推年式:氧化碳火火器一一12年
5.3报废标志
应技废的火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川不千胶贴上“报
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
a.“报废”?字,字体最小为25mm×25mm
b.报废年、月;
c.维修単位名称
d.验员章。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公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振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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