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T 10310-1999 黄豆酱检验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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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BT 10310-1999 黄豆酱检验方法 10310 1999 豆酱 检验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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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黄豆酱检验方法
SB/T10310-1999
Analytic methods of the soybean paste
代替74-78
本标准适用于以黄豆、小麦粉为原料酿造的豆酱各项感官、理化指标的测定
1取样
11瓶装黄豆酱
每批任意抽取6瓶其中3瓶分别进行感官、理化和卫生检验,余下3瓶留作保质期试验。
1,2散装黄豆酱
散装成品搅拌均匀后,每批取样1500g,分装于3个磨口瓶内(取样的容器,用具必须
灭菌)。分别进行感官、理化和卫生检验。
2感官检验
2.1色泽、体态
将样品搅拌均匀后,倒入白色瓷盘中,观察其色泽和粘稠度,并品尝有无杂质
2.2香气
用玻璃棒搅拌样品,嗅其气味,鉴别其香气浓淡,是否有不良气味。
2.3滋味
取少量样品放在口内,用舌尖涂布满口,反复吮咂,鉴别其滋味是否味鲜醇厚,成甜
适口,后味长短有无异味
3理化检验
3.1样品前处理
将黄豆酱样品搅拌均匀后,放入研钵中,在10min内迅速研磨至无颗粒装入磨口瓶中
备用。
3.2水分
样品在100~105℃电热恒温干燥箱中进行干燥,所失去的水分及挥发性物质的总量作为
水分的含量。
3,2,1仪器
分析天平:感量1mg、称量200
电热恒温干燥箱:40cmX40cm×50cm
称量瓶:60mm、h3mm
干燥器:内置有效干燥剂(无水氯化钙或变色硅胶
3.2.2操作
称取搅拌均匀的黄豆酱(3.1)4,900~5,200g,置于已烘至恒重的称量瓶内(试样应均
匀地覆盖称量瓶底部
放入100~105℃干燥箱中,瓶盖斜置于瓶边,同时开启鼓风扭,干燥6h后,盖好取出
放入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约需半小时)称重。然后烘1h,冷却、称重,直至前后两次重量
差不超过5mg即视为恒重。
3.2.3计算
X1
ー×100
式中:X1-一样品中水分的含量,%
W干燥前试样与称量瓶重量,g
WI干燥后试样与称量瓶重量,g
WO称量瓶重量,g
3.,2.4允许误差
允许误差:0.50%
氨基氮
氮基酸分子中含有氨基和羧基,加入甲醛以固定氨基,使溶液显示出酸性。用氢氧化钠
标准溶液滴定
3.3.1仪器
酸度计(附磁力搅拌器)
微量碱式滴定管:10mL
胖肚吸管:10mL
分析天平:感量0.1mg,称量200
3.3.2试剂
邻苯二甲酸氢钾(标准物质)缓冲溶液:pH4.00
酸盐(标准物质)缓冲溶液:pH6.88;
硼砂(标准物质)缓冲溶液:pH9.22
甲醛:36%~38%
酚酞乙醇指示液:1%;
氢氧化钠标准溶液:0.05N
配制:称取氢氧化钠120g于200mL烧杯中,加蒸馏水100mL,搅拌,使其溶解,冷却后,
摇匀,置于聚乙烯塑料瓶中,密塞,放置数日,澄清后,取上层清液2.80mL,用刚煮沸
(经冷却)的蒸馏水稀释至1000L。
标定:称取在105~110℃干燥至恒重的基准邻苯二甲酸氢钾0.2000效入250mL锥形
瓶中,加入蒸馏水50m工,溶解后,加入酚酞指示液2滴,用氢氧化钠溶液滴定至溶液呈浅微
红色,30s内不退色为终点。记下耗用氢氧化钠溶液毫升数。同时做空白试验。
计算
(v-v0)メ0.2042
式中;N氢氧化钠标准溶液的当量浓度;
g邻苯二甲酸氢钾的重量,g
滴定时耗用氢氧化钠溶液的体积,mL;
vO空白试验耗用氢氧化钠溶液的体积,mL
0.,2042邻苯二甲酸氢钾毫克当量。
3.3.3操作
用已知重量的称量瓶称取搅拌均匀的样品(3,1)10,00,0用150mL80℃左右的蒸馏
水分数次洗人200mL烧杯中,用玻璃棒在不断的搅拌下煮沸2min,取下,转入200mL容量瓶
中,用蒸馏水稀释至刻度摇匀,用干滤纸滤入干燥的250mL磨口瓶中备用
吸取上述滤液10.00mL,放入100mL烧杯中,加蒸馏水60mL开动磁力搅拌器,用0.0500
器,混匀,再用0.0500N氢氧化钠标准溶液继续滴定至停止搅拌后,酸度计指示pH9,2“冬
N氢氧化钠标准溶液滴定至停止搅拌后酸度计指示pH8.20。加入甲醛10mL,开动磁力搅
记下加入甲醛后消耗0.0500N氢氧化钠标准溶液的毫开数。同时做空白试验。
3.3.4计算
(V-V)×N×(0.014
X2(以氮计,%
100……………“(3)
10
式中:X2样品中氨基氮的含量,%;
一样畾稀释液耗用氢氧化钠标准溶液的体积,mL
V一空白耗用氢氧化钠标准溶液的体积,mL;
N氢氧化钠标准溶液的当量浓度
0.014一氮的毫克当量;
W-一称取样品的重量,g。
3.3.5允许误差
允许误差:0.03%
3.4注意事项
3.4.1所用试剂纯度除特别注明者外均为分析纯。
3.4.2以上理化检验项目,同一样品应做两个平行试验,两次测定值之差,不得大于允
许误差,取其平均值作为分析结果。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副食品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食品酿造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柔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987-11-20发布
1988-07-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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