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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交通部11号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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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交通部 11 号令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09年第11号
    《道璐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已于
    2009年6月22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ニO九年六月二十六
    道路运输车輛燃料消耗量
    检测和嗌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适
    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
    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
    第三条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
    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
    《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帳值及测量方法》(JT71,以下简称
    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
    以下简称JT719)的要求
    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
    得用于营运。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
    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
    务中心(以下简称节能中心)作为交通运输部开展道路运翰
    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
    导本行政区城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
    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枃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
    责具体突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耨燃料消耗量达标车
    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輛燃料消耗量检迥和监督管理工
    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检测管理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评审,选择符合下列条
    件的检测机构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并
    且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名单:
    (一)取得相应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实验室
    认可证书,并且认可的技术能力范围涵盖本办法规定的相
    关技术标准;
    (二)具有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的检
    验员、试验车柄驾驶员和技术负责人等专业人员,以及仪器
    设备管理员、质量负责人等管理人员;
    (三)具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规范要求
    的燃油流量计、速度分析仪、车辆称重设备。相关设各应当
    通过计量检定或者校准
    (四)具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规范要求
    的试验道路。试验遺路应当为平直路,用沥青或者混凝土铺
    装,长度不小于2公里,宽度不小于8米,纵向坡度在0.1%
    以内,且路面应当清洁、平坦。租用试验道路的,还应当持有书
    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五)具有健全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管
    理制度,包括检质量控铜制度、文件资料管理制度、检测
    人员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
    道路运輪车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专家评审组由节能
    中心的专家、汽车产业主惮部门委派的专家、有关科研单位
    和高等院校的专家以及检测机构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不得少于5人
    第七条车辆生产企业可以自愿选择经交通运输部公
    布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相关技术
    标准的要求开展车辆燃籽消耗量检測工作,提供科学、公
    正、及时、有效的检测服务。
    第九条检测机构不得将道路运输车燃料消耗量检
    测业务委托至第三方。
    第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检測结果和车辆被查结
    果,据实出具统一要求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将道路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
    测过程的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存档,楷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对所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燃
    料消耗量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第三章车型管理
    第十三条燃料消耗量检测合格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
    五条规定条件的车型,方可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第十四条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
    管理制度。交通运榆部对经车辆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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