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pdf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特种设备 事故 报告 调查 处理 规定
- 资源描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15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
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
ニOO九年七月三日
:01:::?.
恃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
确査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
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
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
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
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査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
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
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査和处理工作处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
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
査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
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
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
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
状杰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
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
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
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
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八条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
动或者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
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室息等情形的。
第九条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査,该事故
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
2
事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
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
事故调查处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
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
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
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
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
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
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
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
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
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
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好
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ニ)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
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
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五)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应当采用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快报,并在发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后予
以电话确认。
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但应当在
24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
第十四条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
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
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
展开阅读全文
文档分享网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链接地址:https://www.wdfxw.net/doc4850759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