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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消防联动控制系统.doc

  • 上传人:jailon
  • 文档编号:48025848
  • 上传时间:2019-05-15
  • 格式:DOC
  • 页数: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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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消防 联动 控制系统
    资源描述:
    第一章 产品标准及市场准入制度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4号公告
    鉴于国家已颁布部分火灾报警产品新版国家标准,为保证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现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产品认证的相关事项和要求公告如下,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经征求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我委对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特则部分依据新版标准的变化作出了适当调整,具体变更见附件。
    二、对于新申请强制性认证的相关消防产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变更的实施规则和新版标准执行。
    三、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相关消防产品,证书持有者须在换发证书截止日期(见下表)前,按变更实施规则和新版标准向指定认证机构申请换发认证证书,否则认证机构将注销其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产品名称
    换发证书截至日期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2008年4月1日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附件:火灾报警产品特则部分修订对比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9号公告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以来,在保证消费者健康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等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认证产品范围已由最初的19大类132种扩展为22大类159种。为进一步明确强制性认证产品适用范围,国家认监委编制了《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随着技术的更新和产品的变化,国家认监委将适时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进行必要的更新、并逐步进行完善。
    国家认监委负责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进行解释。
    附件:
    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
    十八、消防产品
    产品种类
    对产品种类的描述
    产品适用范围
    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
    备注
    火灾报警产品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完成各项消防功能的控制设备
    b. 系统可由以下全部或部分组成: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包括各类消防泵、防排烟风机、双电源等控制设备)、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模块(包括输入模块、输出模块、输入输出模块和中继模块)、消防电动装置。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2007年第76文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于2007年3月22日发布《关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标准换版后强制性认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公消评[2007]076号)文件内容如下:
    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生产企业: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新版国家标准GB16806-20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已于2006年7月17日发布,2007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月25日发布了今年第4号公告,明确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标准换版后强制性认证工作的有关原则和要求。根据公告精神和修订后的《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设备》(详见附件),现将有关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的开展、旧版标准强制性认证证书按变更后的规则和新版标准进行转换工作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次标准换版涉及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类别
    本次标准换版涉及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类别详见下表:
    序 号
    产 品 类 别
    1
    消防联动控制器
    2
    气体灭火控制器
    3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4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5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6
    消防电话
    7
    火灾报警传输设备
    8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9
    模块
    10
    消防电动装置
    二、自即日起,我中心即按照《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设备》(修订版)的有关规定受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的强制性认证申请。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生产企业申请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和消防联动控制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时,其配套使用的模块、消防电话、消防应急广播设备须应同时申请强制性认证。
    三、凡持有旧版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企业,应尽快向我中心提出产品复评换证或证书转换申请(如同时涉及产品设计变更及产品一致性变更,还应提交变更申请及详细说明)。我中心将通过安排工厂审核和产品抽样检验的方式进行确认。对于未在2008年4月1日前按规定完成标准转换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类产品和2007年6月1日前未完成国家标准GB4717-2005转换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产品,我中心将注销其旧版标准强制性认证证书。
    四、凡在2007年9月1日前向我中心提出复评换证或证书转换申请的企业,其复评换证或证书转换工作可与2007年度监督一并进行。为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工作进程,对于证书未到期的企业,同意其提出复评换证申请,对通过复评换证的产品,我中心将为其换发新版标准强制性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对于不愿进行复评换证的企业,其通过年度监督与标准转换确认的产品,我中心将为其换发新版标准证书,证书有效期仍为原期限。
    五、有关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产品标准转换工作的产品检验项目规定及收费规定,详见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网站(www.efire.cn)公布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概述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常包括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传输设备、消防电气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等)、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电动装置、消防联动模块、消火栓按钮、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等设备和组件。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构成如图2-1所示。
    图2-1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构成框图
    第一节 消防联动控制器
    消防联动控制器是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核心组件。它通过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息,按预设逻辑对自动消防设备实现联动控制和状态监视。消防联动控制器可直接发出控制信号,通过驱动装置控制现场的受控设备。对于控制逻辑复杂,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上不便实现直接控制的情况,通过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如防火卷帘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等)间接控制受控设备。
    一、分类
    消防联动控制器可按结构形式、使用环境和防爆性能进行分类。
    按结构形式可分为柜式消防联动控制器、台式消防联动控制器和壁挂式消防联动控制器(见图2-2)。
    按使用环境可分为陆用型消防联动控制器和船用型消防联动控制器。
    按防爆性能可分为防爆型消防联动控制器和非防爆型消防联动控制器。
    a.壁挂式; b. 柜式; c. 台式
    图2-2消防联动控制器示例图
    二、功能和性能
    1.功能
    1)消防联动控制器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并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在非延时状态下能在3s内向与其连接的各类受控设备发出启动信号,按设定的控制逻辑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受控设备, 同时发出启动光指示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能接收受控设备动作后的反馈信号,并显示相应设备状态。
    2)消防联动控制器能接收连接的启泵按钮、水流指示器、气体灭火系统启动按钮等相关触发器件发出的报警信号,显示其所在的部位,发出报警声、光信号,将报警信号发送到连接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3)消防联动控制器能以手动或自动两种方式完成所有控制功能并指示状态。在自动方式下,手动插入操作优先。
    4)消防联动控制器具有直接手动控制单元。直接手动控制单元至少有六组独立的手动控制开关,每个控制开关对应一个直接控制输出。直接手动控制单元能独立使用时,受控设备的启动、反馈等各种工作状态均能在手动控制开关旁单独显示。直接手动控制单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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