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9685-200X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修改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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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9685-200X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修改意见稿 9685 200 食品容器 包装材料 添加剂 使用 卫生标准 修改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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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0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雅
GB9685-200X
代替GB9685-2003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Hygienic standards for uses of additives in food container and
packaging materials
200X-XX-XX发布
200X-XX-X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本标准参考了美国21CFR170-178、美国FCN列表,以及欧盟2002/72/EC
指令等相关法规。
本标准代替GB9685-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9685-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名称;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在危險性评估的基础上,扩充了添加剂的品种
以附录的形式列出了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单、CAS号、使用范用、最
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量、
戏留量及其他限制性要求
本标准由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组织起草。本标准的主
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9685-94,GB9685-2003
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添加剂
品种、使用范围、最人使用量、迁移量或残留量。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机械设备、工用具用添加剂
生产、经营和使用。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面,鼓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糖瓷
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包
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
3.2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过程中,为满足预期
用途,所添加的有助于改善其品质、特性,或辅助改善品质、特性的物质;也
包括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过程中,所添加的为促进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
但无助于改善终产品品质、特性的加工助剂。在本标准中简称添加剂
3.3最大使用量添加剂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加工时所允许加入总量占总基
材重量的最人百分比。
4最大残留量( maximum permitted quantity,QM)添加剂在包装材料最终
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通常以mgkg表示;対于仅外表面接触食品的材料,
以单位印积材料中的残留量表示,单位为mg/dm
3.5特定迁移限量( specific migration limit,SML):添加剂迁移到接触包裝材
料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的最大限量,单位为mg/kg
3.6CAS号( chemical abstract service No.)添加剂的化学文摘登记号
3.7不得检出( not detectable,ND)在规定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添加
剂用具有规定检出限( detection limit,DL)的有效分析方法不应被检出。
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使用原贝
4.1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在与食品接触时,迁移到食品中的添加剂水平不应危
害人体健康
4.2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在与食品接触时,迁移到食品中的添加剂不应造成食
品成分、结构或色香味等性质的改变
4.3使用的添加剂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
的用量:
4.4使用的添加剂应在良好生产规范的条件下生产,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质量
规格标准
5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规范性附录A的规定
6迁移量的判定
包装材料中各添加物质在食品中的特定迁移量的总和不应超过相应包装
材料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
6.2判定一种物质从材料中迁移到食品中的特定迁移量,应采用公认有效的检
验方法。在尚无相应国家标准方法的情況下,可以参考欧盟、美国等官方
认可的检验方法。
6.3一种物质的特定迁移量一股以mgkg表示。当包装材料用作盛装食品的容
器,其容积小于500mL或者大于10L时,或者包装材料用于加工不能作
为容器的膜、片状材料时,特定迁移量以单位面积的材料迁移到食品中的
量表示,单位为ng/dm2。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的使用要求
A.1本附录以列表的形式规定了各类添加剂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的使用范
同,最大使用量、最大残留量或特定迁移量,以及相关限制性要求,见表
A.1。未在列表中规定的物质不得用于加工食品包装用材料或容器。
A.2列表中使用范围一栏规定了添加剂可以应用的材料类別,最大使用量一栏
则规定了添加剂可以应用的具体类别及其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量/最大残
留量一栏规定了在前面两栏允许使用的范围中,添加剂在材料中的最人残
留或在食品中的最大迁移水平(如有规定)。
A.3某些添加剂因异构体的存在或其中成分比例不同等原因可能有一个以上的
CAS号。添加剂的化学物质名称及其CAS号存在与化学文摘登记号不一致
时,以CAS号为准。未在化学文摘登记的添加剂没有CAS号,以中文名
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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