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town gas distribution works
CJJ—××××
(送审稿)
《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修订组
2003年10月
前 言
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2000]284号文件要求,本标准修订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执行原《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89中的实际经验、参考国外和国内其它行业的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次对原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并根据目前燃气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增加了新的内容。
1. 规范适用范围中,钢质管道的压力提高到了4 Mpa 。
2. 球墨铸铁管、聚乙烯管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
3. 聚乙烯
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
4. 燃气管道穿(跨)越。
5. 室外架空燃气管。
6. 燃气管线管件及设备安装。
7.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
本规程由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建议有关资料寄送: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2号院 城市建设研究院 邮政编码:10002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 录
1 总 则 1
2 土方工程 2
2.1 一般规定 2
2.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2
2.3 开 槽 2
2.4 回填与路面恢复 4
2.5 警示带敷设 4
2.6 管道地面标志设置 5
3 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 6
3.1 搬 运 6
3.2 存 放 6
4 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 7
4.1 一般规定 7
4.2 管道的表面处理 7
4.3 石油沥青防腐 8
4.4 环氧煤沥青防腐 9
4.5 聚乙烯胶粘带防腐 9
4.6 煤焦油瓷漆防腐 10
4.7 熔结环氧粉末防腐 11
4.8 聚乙烯防腐 11
4.9 辐射交联聚乙烯热收缩套(带/片) 12
4.10 阴极保护(牺牲阳极法) 13
4.11 设备及管件的防腐 14
5 室外埋地钢管敷设 15
5.1 一般规定 15
5.2 管道的焊接 15
5.3 法兰连接 18
5.4 钢管敷设 19
6 球墨铸铁管敷设 20
6.1 一般规定 20
6.2 管道连接 20
6.3 铸铁管敷设 21
7
聚乙烯管道敷设 22
7.1 一般规定 22
7.2
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 22
7.3 法兰和钢塑过渡连接 24
7.4 埋地聚乙烯燃气管道的敷设 24
8 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敷设 25
8.1 一般规定 25
8.2 电熔连接 25
8.3 法兰连接 26
8.4 管道敷设 26
9 管道附件、设备安装 27
9.1 一般规定 27
9.2 阀门的安装 27
9.3 凝水缸的安装 28
9.4 补偿器的安装 28
9.5 绝缘法兰的安装 28
10 管道穿(跨)越 29
10.1 顶管施工 29
10.2 水下敷设 29
10.3 定向钻施工 30
11 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 31
11.1 管道支、吊架的安装 31
11.2 管道的防腐 31
11.3 管道安装 31
12 燃气场站 32
12.1 一般规定 32
12.2 储配站 32
12.3 调压设施 32
12.4 液化石油气场站 33
13 试验与验收 34
13.1 一般规定 34
13.2 管道吹扫 34
13.3 强度及严密性试验 35
13.4 严密性试验 36
13.5 工程竣工验收 36
附录A 石油沥青防腐施工及检验 39
附录B 环氧煤沥青防腐施工及检验 41
附录C 聚乙烯胶粘带防腐施工及检验 44
附录D 煤焦油瓷漆防腐施工及检验 46
附录E 熔结环氧粉末防腐施工及检验 48
附录F 聚乙烯防腐施工及检验 50
附录G 阴极保护施工及验收 52
附录H 本规范用词说明 53
1 总 则
1.0.1 为指导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确保安全供气,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 的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输送液态的长输燃气管道工程。
1.0.3 凡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施工许可证。
1.0.4 工程施工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开工。
1. 设计及相关技术文件齐全,施工图纸业经审定。
2.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业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批准,技术交底和技术培训已经完成。
3. 材料、机具备齐,工种齐全,施工现场环境符合要求,施工用水、电、气满足要求,并能保证连续施工。
4. 根据当地有关部门的要求,相应的开工许可手续齐全。
1.0.5 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在施工的燃气设施与其它市政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
1.0.6 工程施工所用管材、管件、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必须具有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合格证,否则不得使用。对新材料、设备的应用,其产品必须具有法定部门(机构)出具的产品鉴定合格证及检测报告,并经科学论证和试用后方可推广。
1.0.7 在入库或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对管材、管件进行复验,其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并按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对外观质量有异议或设计有要求的管材、管件应进行有关质量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1.0.8 工程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护、防火、防爆、环保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1.0.9 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
2 土方工程
2.1 一般规定
2.1.1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后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2.1.2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等有关单位,核对管线路由、相关地下管线以及构筑物的资料,必要时局部开挖核实。
2.1.3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对施工区域内有碍施工的已有地上、地下障碍物,与有关单位协商处理完毕。
2.1.4 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或雨季施工时,应采取降低水位或排水措施,及时清除沟内积水。
2.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2.2.1 在车行道、人行道施工时,应在管沟沿线设置安全护栏,并应设置明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