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ZT 81004-2003 连衣裙、裙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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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ZT 81004-2003 连衣裙、裙套 81004 2003 连衣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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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Z/T81004-2003
前言
本标准代替FZ/T81004-1991《连衣裙、裙套
本标准与FZ/T81004-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增加了裙子、连衣裙、裙套的质量技术要求;
一一补充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一修改了拼接和色差的规定
一一增加了经纬纱向技术规定
取消了成品的4号部位;
取消了5?3系列的内容;
一增加了筒裙类产品的扭曲率考核指标
增加了对成品覆粘合树部位剥离强度和缝子纰裂程度的考核;
一一增加了成品释放甲醛含量的限量;
增加了成品的pH值的限量;
增加了成品耐干洗、耐干摩擦、耐湿摩擦、耐光色牢度允许程度规定;
增加了成品洗涤后尺寸变化率的规定;
增加了成品起毛起球允许程度的规定;
将成品的质量等级划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
充实和完善了质量缺陷判定的内容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A“缝口脱开程度试验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上海市服装研究所、国家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海)、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浙江雪歌服饰有限公司、万事利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志敏、许鉴、张祖琴、屠红燕、马廷芳、张爱珍、林欧文、陈迷丽、陈国强、秦威。
本标准于1991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FZ/T81004-2003
连衣裙、裙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裙子、连衣裙和裙套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棉、麻、丝、化纤及其混纺织物等为原料,成批生产的裙子、连衣裙和裙套等。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50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
GB251评定沾色用灰色样卡
GB/T1335.2服装号型女子
GB/T1335.3服装号型儿童
GB/T2910-1997纺织品二组分纤维混纺产品定量化学分析方法
GB/T2911-1997纺织品三组分纤维混纺产品定量化学分析方法
GB/T2912.1-1998纺织品甲醛的测定第1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3920-1997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摩擦色牢度
GB/T3921.1-1997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洗色牢度:试验1
GB/T3921.3-1997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洗色牢度:试验3
GB/T3922一1995纺织品耐汗渍色牢度试验方法
GB/T4802.1-1997纺织品织物起球试验圆轨迹法
GB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T5711-1997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干洗色牢度
GB/T7573-2002纺织品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
GB/T8427-1998纺织品色牢度试验耐人造光色牢度:氤弧
GB/T8629-2001纺织品试验用家庭洗涤和干燥程序
GB/T18132丝绸服装
FZ/T0105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FZ/T01057-1999纺织纤维鉴别试验方法
FZ/T20019-1999毛机织物縫口脱开程度试验方法
FZ/T80002服装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FZ/T80007.1使用粘合衬服装剥离强度测试方法
FZ/T80007.3使用粘合衬服装耐干洗测试方法
3要求
3.1使用说明
成品使用说明按GB5296.4的规定执行
3.2号型规格
3.2.1号型设置按GB/T1335.2、GB/T1335.3的规定选用。
FZ/T81004-2003
3.2.2成品主要部位规格按GB/T1335.2、GB/T133.3的有关规定自行设计
3.3原材料
3.3.1面料
按有关纺织面料标准选用适合于裙子、连衣裙和裙套的面料
3.3.2里料
采用与所用面料的性能、色泽相适宜的里料(特殊设计除外)
辅料
3.3.3.1衬布、墊肩
采用与所用面料的缩水率、性能、色泽相适宜的粘合衬和垫肩,其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3.3.3.2缝线
采用适合所用面辅料质量的缝线;绣花线的缩率应与面料相适应;钉扣线应与扣的色泽相适宜;钉
商标线应与商标底色相适宜(装饰线除外)。
3.3.3.3钮扣、拉銈及金属附件
采用适合所用面料的钮扣(装饰扣除外)、拉链及金属附件,无残疵。钮扣、附件经洗涤和熨烫后不
变形、不变色、不生锈。
3.4经纬纱向
3.4.1领面、后身、袖子、筒裙的允斜程度不大于3%,前身底边不倒翘
3.4.2色织格料纬斜率不大于3%。
3.5对条对格
3.5.1面料有明显条格在1.0cm及以上的按表1规定。
表1
单位为厘米
部位名称
对条,对格规定
备注
左右前身
条料顺直、格科对横,互差不大于0.3
遇格子大小不一致,以衣长二分
之ー上部为主。
袋与前身
条料对条,格料对格,互差不大于0.3
遇格子大小不一致,以袋前部为主。
领尖、驳头
条格对称,互差不大于0.2。
遇有阴阳格,以明显条格为主。
后过肩
条料顺直,两头对比互差不大于0.4。
以明显条为主。
袖头
左右袖头条格顺直,以直条对称,互差不大于0.2。
以明显条为主。
长
袖
条格顺直,以袖山为准,两袖对称,互差不大于0.5。
短袖
条格顺直,以袖口为准,两袖对称,互差不大于0.5。
袖与前身
神肘线以上与前身格料对橫,两袖互差不大于0.5。
缝
条料对条,格料对横,互差不大于0.3
摆缝
格料对横,袖窿10.0以下互差不大于0.4。
裙侧缝
条料顺直,格料对横,互差不大于0.3.
注:特别设计不受此限。
3.5.2倒顺毛(绒)、阴阳格原料,全身向一致(长毛原料,全身上下顺向一致,特殊设计除外)
3.5.3特殊图案面料以主图为准,全身顺向一致。
3.6拼接
3.6.1挂面在驳头下,最下扣眼以上可一拼,但必须避开扣眼位。裙子的腰头允许在后缝或侧缝处拼
接一处(特殊设计除外)。其他部位不允许拼接。
3.6.2装饰性拼接除外。
3.7色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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