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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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蒸汽锅炉 安全技术 监察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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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家
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
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
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利改
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
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
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
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応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
部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
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木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
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
本规程为准
第5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
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
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木
要求不符合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
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
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
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的结
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
锅炒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
计算和校核。第8条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
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
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利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
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6.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至少还应提
供以下技术资料:
1.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2.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热膨胀系统图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还应提供以
下技术资料:
1.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汽水系统图;
4.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
第9条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
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日
1.锅炉型号
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功率(MW)
4.额定蒸汽压力(MPa)
5.额定蒸汽温度(℃)
6.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C)及进、出ロ压力(MPa)
7.制造厂名称
8.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9.锅炉制造监检单位名称和监检标记
10.制造年月。
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
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和启动分离器等主要受压部
件的封头或端盖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第10条锅炉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对于额定蒸汽压力
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可参照《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
验收规范》中第六册TJ231(六)《破碎粉磨设各、卷扬机、固
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的有关规定。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
于2.5MPa的锅炉,可参照SDJ24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
范(锅炉机级篇)》的有关规定。
第11条锅炉在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
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当地安
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对所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尽快提出处理
意见。
第12条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
单位和使用单位共用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
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
施工质量证明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13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
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
得投入使用。
第14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炒炉
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无与锅
炉相应类別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和投入使用
第15条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的使用管理利操作人员的
管理考核应按《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6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
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锅炉的使
用管理工作。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
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
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认真执行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制订和实行锅炒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
养和定期检测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定期
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第17条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锅壳)、炉胆
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挖补、主
焊缝的补焊、管子胀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换受热面管子等,应有
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
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锅灼的使用单位应将图样、材料
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18条在用锅炉修理时,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
青况下修理受压元件。采用焊接方法修理受压元件时,禁止带水
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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