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锅炉安全技术检察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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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蒸汽锅炉 安全技术 检察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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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劳部发[1996]2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高
检檢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闭: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水半的提高,我国锅炉行业从设
计制造到使用运行水平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己不能适应当前安全技术监察的需要。为此,我们
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新修订的《蒸汽锅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从1997年1月1口起执行,原《蒸汽锅炉安全技
术监察規程》(劳人锅[19874号)同时废止。我部已有規定若与新規程不一致,一律以
新规程为准。
各级劳动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新规程。执行中有
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隘察局。
劳动部
九九六年八月十九口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
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規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
计、制造、安装,使川;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的有关规定。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
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
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
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規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
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
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利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
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稈第四章
的要求。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钢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钢売锅炉受压元
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8条锅炉产品出丿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
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斥部件图)
2.受压元什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锅炉质量证明(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斥试验证
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6.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全少还应供以下技术资料
1.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2.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热膨胀系统图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或等于9.8Mpa的锅炉,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汽水系统图
4.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
第9条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
1.锅炉型号
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功率(MW
4.额定蒸汽压力(MPa);
5.额定蒸汽温度(℃)
6.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MPa):
7.制造厂名称
8.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9.锅炉制造监檢单位名称和监检标记
10.制造年月。
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
集箱以及减温器和启动分离器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或端盖上打卜钢印,注明该部件的
产品编号。
第10条锅炉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規程外,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
锅炉,可参照《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六册TJ231(六)《破碎粉
设各、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的有关规定。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
2.5Mpa的锅炉,可参照SDJ24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的有
关规定。
第11条锅炉在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
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对所提出的质量问
题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
第12条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
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利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等,
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13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
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大使用
第14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
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无与锅炉相应类別的合格同炉工.人,锅炉不得投入使
第15条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的使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应按《电力工业
锅炉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6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
全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
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认真执行,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制度,对只
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第17条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钢筒(锅売)、炉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
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管子胀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换受热
面管子等,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
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
明书等技术资料存人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18条在川锅炉修理时,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件
采用焊接方法修理受压元件时,禁止带水焊接
第19条锅炉及其受压元件的改造,施工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
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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