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912-19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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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4912-19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4912 1985 轻金属 工业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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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1985UDC628.191:669.7/.8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轻金属工业废气、废水对环境的
污染,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轻金属企业,包括氧化铝、铝、镁、钛、氟化盐,炭素和硅的治炼厂。
1.分类标准
本标准包括废气排放标准和废水排放标准。每项标准分新建厂、现有厂两大类。属于新建、
扩建、改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建厂标准执行。属于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
起按现有厂标准执行。
2.标准值
2.1氧化铝、铝电解、镁、钛、氟化盐、炭素和硅治炼生产中排入大气的废水污染物最高容
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
2.2轻金属治炼工业废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
3.其他规定
3.1位于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区、风景区的现有厂,按新建厂标准执行。
3.2铝电解的氟化物、镁、钛治炼工に业的氯气和氯化氢排放标准,根据天窗排气口无组织散
发量和烟囱排放量,分別按金属铝、金属镁和四氯化钛月平均产量计算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
3.3轻金属工业矿山废气排放粉尘,应符合重有色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矿山粉尘排放标
准。轻金属工业矿山排放废水应符合重有色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矿山废水排放标准。
表1金属工业废气排放标准
排放标准值
污染物「工厂类别
生产工艺及其设备
新建厂现有
熟料窑
mg/m
50
300
氧化铝
焙烧窑
mg
300
500
物料加工
mg.
150
粉
旁插槽(年产小于或等于
ma/m
150
150
5000t
铝电解
旁插槽(年产大于5000t)
50
上:插槽
边部加工预焙槽
mg/m
50
80
中心加工预焙槽
30
炭素
物料加工
150
300
150
300
硅厂
电炉
mg/m
物料加_
ma/m
150
300
铝电解
旁插槽
kg/til
8.5
化物
插槽
ka/ti
10
(按F计)
边部加工预焙
kg/t铝
2.5
铝电解
中心加工预焙
/t铝
氟化
制酸
ma/m3
30
美冶炼
镁电解槽
g
13
160
10
k氯化钛」3
氯化氢
镁冶炼
化
10
30
钛冶炼
g?四氯化钛」3
氧化硫
ma/m
1000
沏青烟
mg/m
50
100
铝电解厂的氟化物系指气态、固态氟化物的中总和。*氟化盐厂氟化物系指氟化氢。
表2轻金属工业废水排放标准值
项目
新建厂
现有厂
6~9
6~9
悬浮物,mg
500
氟化物(按F计),mg
20
挥发性酚,mg/L
硫化物,mg/L
油类,mg儿L
10
5
六合铬化合物(按Cr'计),mgL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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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
4.标准的监测
4.1废气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测定选一个有代表性的车间,测定天窗排气口污染物浓度
及厂房換气量,计算出单位时间天窗无组织散发量,再测定烟囱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烟气量
计算出烟囪排放量,4.2规定,计算出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
4.2物料加L过程中产生的生产性粉尘,取样口设在除尘装置出口处;各种炉容排放的烟
尘和按浓度控制的二氧化硫、氟化氢和沥青烟取样口,设在浄化回收装置出口处;未装浄化设
备的炉取样口设在炉口或污染源排放浓度最大排放口。
4.3废水排放浓度测定六价铭取样口设在车问排出?或处理设施排出凵,其他监测项目取
样口设在工厂外排口,取样应注意生产和废水排放量的变化,使水样具有足够代表性
4.4样品保存采集废水样品不能及时分析时应按表3规定的条件保存。
4.5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如表4所示
表3废水样品保存条件
测定项日
保存条件
容许保持时间,d
p
4C
悬浮物
4℃
挥发性酚
加氢氧化钠全pH=12或每升水样加19硫酸铜
硫化物
何升水样加2ml2moML乙酸锌,1moML氢氧化钠
油类
加硫酸全pH<2
六价铭
加硝酸至pH<2
10
表4
测定项日
测定方法
PH
见《钢铁⊥业废气、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悬浮物
见《钢铁⊥业废气、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见《轮金属治炼工业废气、废水隘测分析方法》
见《轮金属治炼工业废气、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氯化氧
见《轻金属治炼工业废气、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挥发性酚
见《钢铁工业废气、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硫化物
见《轻金属治炼工业废气、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油类
见《钢铁工业废气、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六价铬
见《钢铁工业废气、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铝镁沒计研究院,治金部建筑研究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负责解释。
国家环境保抑局1985-01-18发布
1985-08-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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