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94.1-2008 工业酒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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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394.1-2008 工业酒精 394.1 2008 工业 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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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S67.160.10
X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94.1-~-2008
代替GB/T394.1~-1994
工业酒精
ethano for industrial use
2008-12-31发布
2009-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監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
发布
食品伙伴网
GB/T394.1-2008
前
GB/T394分为以下两个部分
GB/T394.1《工业酒精
-GB/T394.2《酒精通用分析方法》。
本部分为GB/T394.1《工业酒精》。
本部分代替GB/T394.1-1994《工业酒精
本部分与GB/T394.1-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删除了产品分类内容
增加了粗酒精中甲醇的要求
分析方法作相应调整。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酿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吉林沱牌农产品开发
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志强、郭新光、魏丽萍、王景胜、张蔚、王有国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394.1-1994。
GB/T394.1~-2008
工业酒精
范囿
GB/T394的本部分规定了工业酒精的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以发酵法生产的工业酒精,不适用于食用酒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394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2008,ISO780:1997,MOD)
GB/T394.2酒精通用分析方法
3要求
感官和理化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和理化要求
求
项
目
优级
级
二级
粗酒楕
外观
无色透明液体
淡黄色液体
气味
无异臭
色度/号
10
乙醇(20℃)/(%vol)
≤≥≤≥≤
95.0
95.0
硫酸试验色度/号
10
氧化时间/mi
15
醛(以乙醛计)/(mg/L)
30
异丁醇十异成醇/(mg/L)≤
10
400
甲醇/(mg/L)
800
1200
2Z00
8000
酸(以乙酸计)/(mg/L)
(以互酸乙酯计)/(mg/L)≤
不挥发物/(mg/L)
4分析方法
按GB/T394.2执行。
5检验规则
5.1组批
1.1每班生产的同一类、同一品质、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GB/T394.1-2008
5.1.2罐、槽车装,以每一罐次、槽车为ー批。
5.2抽样
5.2.1取样方法
a)以槽车为单位包装的产品,每一槽车为一个样本,取一个样。
b)以桶装、瓶装的产品按表2抽取样本。
表2抽样表
单位为桶或瓶
批量范围
样本大小
≤150
151~3200
3201~35000
20
≥35001
23
5.2.2从罐内酒精上、中、下三个部位,立式罐按体积2:3:2、卧式罐按体积1:3:1取样。槽车、桶
装样品从中间部位取样。
5.2.3每批取样2L,混匀,装人两个棕色细口试剂瓶中,立即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批号(罐、槽
车、桶编号)〉、等级、取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一瓶检验,另一瓶保存两个月备査。
3检验分类
5.3.1出厂检验
5.3.1.1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部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上
质量合格证明的,方可出厂。
5.3.1.2检验项目:外观、气味、色度、乙醇、硫酸试验色度、氧化时间、醛、异丁醇十异成醇和甲醇
5.3.2型式检验
5.3.2.1检验项目:本部分中全部要求项目
5.3.2.2一般情况下,同一类产品的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
a)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
b)更改关健工艺或设备;
c)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
5.4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有指标不符合本部分要求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
结果为准。
5.4.2若复检结果中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5.4.3当供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
验结果为准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6.1.1售包装使用标签时,标签上应标注:产品名称“工业酒精”、原料、乙醇含量、制造者名称和地
址、灌装日期、净含量、执行标准号及质量等级。包装容器(桶、罐、瓶)上应明显标注有不得食用的警示
标志。
6.1.2装运工业酒糟的罐、槽车上应标注“工业酒精”,随车附有《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书》。
6.1.3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190和GB/T191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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