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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oc

  • 上传人:snoopy4469
  • 文档编号:38460037
  • 上传时间: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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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村镇 建筑设计 防火 规范
    资源描述: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39-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228号
    ???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原《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同时废止。
    ???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山西省公安厅负责。本规范的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5月10日
    修订说明
    ???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山西省公安厅会同山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山西省建筑设计院、吉林省公安厅、广东省公安厅、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六个单位共同修订的。
    ???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有关部门审查。
    ??? 本规范共分七章、四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规划和建筑布局,厂(库)房、堆场、贮罐,民用建筑,消防给水,电气等。
    ???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山西省公安厅消防处规范管理组,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89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在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卫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必须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第1.0.3本规范适用于村镇的规划和生产与民用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花炮厂(库)。
    第1.0.4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与民用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一、层数和一栋占地面积超过本规范第4.1.1条规定的生产建筑;
    二、超过五层的民用建筑;
    三、超过800个座位的影剧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第1.0.5条 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
    第2.0.1条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主要构件材料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第2.0.2条 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火墙应从基础砌起,截断可燃或难燃屋顶结构。
    二、防火墙顶应高出可燃或难燃屋面层50cm;高出非燃屋面层40cm。当屋顶为混凝土或砖拱时,可砌至混凝土屋面板或砖拱下面。
    三、防火墙应突出可燃或难燃墙体40cm。
    第2.0.3条 防火墙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防火墙上应安装甲级防火门窗
    紧靠防火墙两侧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防火墙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第2.0.4条 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隔墙,宜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舞台口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2cm的非燃烧体墙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舞台的灯光控制室应采用非燃烧体墙与可燃物贮藏室隔开。
    舞台的屋顶或侧墙上应设便于开启的排烟气窗,其面积不宜小于舞台地面积的5%。
    第2.0.5条 电影放映室(含卷片室)、硅整流室应采用非燃烧体墙与其它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第2.0.6条 炉灶不应靠可燃墙壁砌筑。
    烟囱内壁至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24cm。烟囱穿过可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50cm;在吊顶至屋面层范围内应用非燃烧材料砌抹严密,如图2.0.6。
    第三章 规划和建筑布局
    第3.0.1条 村镇的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纳入村镇的总体和建设规划。
    第3.0.2条 村镇规划应按用地功能合理布局。居住区用地宜选择在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向;生产区用地宜选择在村镇的一侧或边缘。
    第3.0.3条 生产和贮存有爆炸危险物品的甲、乙类厂(库)房,应在村镇边缘以外单独布置。
    甲、乙、丙类液体贮罐或罐区,应单独布置在村镇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及地势较低的地带, 当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等安全措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
    第3.0.4条 打谷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宜布置在村镇的边缘并靠近水源的地方。
    打谷场的面积不宜大于2000m2,打谷场之间及其与建筑物(看场房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第3.0.5条 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宜集中布置,并宜单独建在村镇的边缘。
    第3.0.6条 林区的村(镇)和企、事业单位,距成片林边缘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宜小于300m。
    第3.0.7条 村镇内消防车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m。消防车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并应与其它公路相连通,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m。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第3.0.8条 村镇的农贸市场,不宜布置在影剧院、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处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地段,并与甲、乙类生产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第四章 厂(库)房、堆场、贮罐
    第一节 厂(库)房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占地面积
    第4.1.1条 厂(库)房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占地面积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第4.1.2条 贵重的机器、仪器、仪表间和变电所、发电机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第4.1.3条 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超过20辆的车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节 防火间距
    第4.2.1条 厂(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4.2.1的规定。
    第4.2.2条 厂(库)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执行。
    第4.2.3条 两座厂(库)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两相邻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实体墙,且无可燃屋檐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宜小于4m。
    第4.2.4条 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设备外壁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表4.2.1的规定。
    注:室外设备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确定。
    第4.2.5条 一、二、三级耐火等级的数栋厂房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4.1.1条规定的一栋建筑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组内厂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宜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第4.2.6条 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第4.2.7条 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乙类液体桶装露天堆场,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距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m;距主要交通道路边沟外沿不宜小于20m。
    第4.2.8条 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4.2.8 的规定。
    第4.2.9条 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类液体贮罐和甲、乙类可燃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丙类液体贮罐和乙类助燃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 m。
    第4.2.10条 室外电力变压器与甲、乙类液体贮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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