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 1107-2006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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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Y 1107-2006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1107 2006 大量 元素 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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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S65.080
NY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1107-2006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Water-soluble fertilizers containing nitrogen, phosphorus and potassium
2006-07-10发布
2006-10-01实施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着
NY1107-2006
前言
本标准第4章、第6章、第7章和第8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封朝晖、孙又宁、刘蜜、范洪黎、杨帆、诸天怪。
NY1107-2006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以大量元素氮、磔、钾为主要成分的,添加适量微
量元素的液体或固体水溶肥料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产品,如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以及仅由化学方法制成
的肥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木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1250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6679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680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8569固体化学肥料包裝
GB/T83572复混肥料中总氨含量的测定蒸馏后滴定法
GB/I8576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真空烘箱法
GB/T8577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合量的测定卡尔?费休法
GB/T17420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GB18382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HG/T2843化肥产品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种指示剂溶液
NY/T887液体肥料密度的测定
NY/T115水溶肥料水不溶物含量的测定
NY/T108波体肥料包装技术要求
NY1110水溶肥科汞、砷镉、铅铬的限量及其含量测定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水溶肥料 watersoluble fertilizers
经水溶解或磻释,用于灌溉施肥、叶面施肥、无土栽培、浸种蘸根等用途的液体或固体肥料
4要求
4.1外观均匀的液体或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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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大量元素水溶肥科固体产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项
指标
大量元素含重,%
50.0
微量元素含量,%
≥≥≤
水不溶物含量,%
5.0
p(1:250倍稀释)
3.0--7.0
水分(H2O),%
a大量元素含量指N、P2O3、K2O含量之和。大量元素单一养分含量不低于6.0%。
b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0.1%的单一微量
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
4.3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指标
大量元素含量,g/L
微量元素含量,gL
≥≥≤
水不溶物含量,g/
50
pfH(1:250倍稀释)
3.(7.0
a大量元素含量指N、P2O、KO含量之和。大量元素单一养分含量不低于60gL
b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徴量元素。含量不低于1gL的单一微量
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
4.4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汞、砷、镉、铅、铬限量指标应符合NY1110要求。
试验方法
5.1总氮含量的测定蒸馏后滴定法
按附录A规定执行。
5.2磷含量的測定磷钼酸喹啉重法
按附录B规定执行。
5.3钾含量的測定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按附录C规定执行。
5.4铜含量的测定
按GB/T17420附录A规定执行。
5.5铁含量的测定
按GB/T17420附录B规定执行。
5.6锰含量的测定
按GB/T17420附录C规定执行
5.7锌含量的測定
按GR/T17420附录D规定执行。
5.8硼含量的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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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GB/T17420附录E规定执行。
5.9含量的測定
按GB/T17420附录F规定执行。
5.10pH的测定
按GB/T17420附录G规定执行。
5.11水不溶物含量的测定
按NY/T1115规定执行。
5.12.水分的测定
按GB/T8576或GB/T8577规定执行。GB/T8577为仲裁法。
5.13液体肥料密度的测定
按NY/T887规定执行。结果用于质量浓度的换算。
5.14汞含量的测定
按NY1110附录A规定执行。
5.15砷含量的测定
按NY1110附录A规定执行。
5.16镉含量的测定
按NY1110附录B规定执行。
5.17铅含量的测定
按NY1110附录B规定执行。
5.18铬含量的测定
按Y1110附录B规定执行。
6检验规则
6.1本标准中产品质量指标合格判断,采用GB/"r1250中“修约值比较法”。
6.2产品应由企业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生产企业应保证所有的销售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
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标雅名称和本标准号、批号或生产日
期、产品净含量、产品养分保证最、产品求、碑、、铅、络限量等。
6.3用户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核验。
6.4生产企业进行出厂检验时,如果检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应重新自加
倍采样批中采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不应被验
收合格。
6.5产品按批检验,以一次配料为一批,最大批量为50t
6.6体或散装产品采样按GB/T6679规定执行。
6.7液体产品采样按GB/T6680规定执行。
6.8将所采样品置于洁净、干燥的容器中,迅速混匀。取固体样品600g或液体样品600mL,分装于两
个洁净、干燥容器中,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采样日期、采样
人姓名。其中一瓶用于产品质量分析,另一瓶应保存至少2个月,以备复验。
6.9固体样品经多次缩分后,取出约100g,将其迅速研磨至全部通过0.50mm孔径筛(如样品潮湿,
可通过1.00mm筛子),混合均匀,置于洁净、干燥容器中,用于测定。
6.10液体样品经多次摇动后,迅速取出约200mL,置于洁净、干燥容器中,用于测定。
6.11当供需双方对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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