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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pdf

  • 上传人:maorui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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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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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作业 场所 职业 健康 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 生产 总局
    资源描述: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OO九年セ月ー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単位興业危害
    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虑,根据《职业防治法》、《女
    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樫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ド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业危害防
    治和女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規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
    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工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
    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
    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
    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苦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
    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単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
    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興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
    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

    第1页共7页
    第十ー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ド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苦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扩设施维扩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規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
    交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报,并接受交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顶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
    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
    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上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
    应当报送建设项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吋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
    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
    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叫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苦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
    管部」各案。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皆设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
    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的作业岗位,应当在程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义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
    产生興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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