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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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关于 征求 国家标准 自动 喷水 灭火 系统 设计规范 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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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Code of design for sprinkler systems
(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编制组
2009年6月
局部修订说明
本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08]102号文“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责成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修订而成。
现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自实施以来,对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指导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我国的应用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和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产品的不断发展,现行规范已不能涵盖目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应用现状和发展趋势。因此,有必要对现行规范进行局部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有:
1、增加12m~16m高度下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采用湿式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和闭式系统保护防火卷帘等分隔物的设置要求;
2、增加家用喷头和早期抑制标准响应喷头以及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CPVC)管的设置要求;
3、调整仓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修改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要求以及部分术语规定;
4、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的一些条款,协调与其它规范的关系。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
二〇〇九年六月
注:
条文中加“ ”的内容表示拟删除的内容;
条文中加“ ”的内容表示拟修订和新增内容;
条文中加“A”的内容表示新增条款。
1 总 则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并经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认证。
2章 术语和定义
2.1 术语
2.1.2 闭式系统
3 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ystem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闭式喷头作为探测元件,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或预作用报警阀组后,转换为湿式系统的闭式系统。按启动方式分为单连锁预作用系统、双连锁预作用系统和无连锁预作用系统。
2.1.19 家用喷头 residential sprinkler
设置在家庭和其他类似居住空间内,在预定的温度范围内自行启动,按设计的洒水形状和流量洒水到设计的保护区域内的一种快速响应喷头。
2.1.20 早期抑制标准响应喷头 early suppression standard response(ESSR) sprinkler
响应时间指数80(m×s)0.5≤RTI≤350(m×s)0.5,用于保护高堆垛与高货架仓库的大流量特种洒水喷头。
2.1.21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闭式喷头发出火警信号起,至系统中最不利点喷头喷水的时间。
4 系统选型
4.2 系统选型
4.2.3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的场所应采用双连锁预作用系统;
2 严禁系统误喷的场所应采用单连锁预作用系统;
3 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应采用无连锁预作用系统。
4.2.6 符合本规范5.0.6条规定条件的仓库,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时,并宜应采用湿式系统。
4.2.6A 符合本规范5.0.6A条规定条件的仓库,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早期抑制标准响应喷头。
4.2.7 存在较多易燃液体的场所,宜按下列方式之一采用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1 采用泡沫灭火剂强化闭式系统性能;
2 雨淋系统前期喷水控火,后期喷泡沫强化灭火效能;
3 雨淋系统前期喷泡沫灭火,后期喷水冷却防止复燃;
系统中泡沫灭火剂的选型、储存及相关设备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的规定。
4.2.11 当防火卷帘等分隔物需要采用闭式系统保护时,喷头应布置在分隔物的两侧。中庭、外墙可只设在需要保护的一侧。
5 设计基本参数
5.0.1A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A的规定。
表5.0.1A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适用场所
净空高度
(m)
喷水强度(L/min﹒m2)
作用面积(m2)
喷头选型
喷头最大间距
(m)
中庭、影剧院、音乐厅、单一功能体育馆等
8~12
612
260160
K=80
3
12~16
20
240
会展中心、多功能体育馆、自选商场等
8~12
1220
300160
K=115
12~16
24
240
注:1 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7.1.3的规定。
2 最大储物高度超过3.5m的自选商场应按 16 L/min﹒m2确定喷水强度。
3 表中“~”两侧的数据,左侧为“大于”、右侧为“不大于”。
4 应采用流量系数K≥115非仓库类高净空场所专用喷头。
5.0.3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通透性吊顶应符合下列要求。当不符合要求时,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
1 通透面积占层板总面积的比例不应小于70%;
2 通透部分孔口的最小尺寸或栅板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6.4mm。
5.0.4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和雨淋系统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式系统和双连锁预作用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单连锁和无连锁预作用系统的作用面积可按本规范的规定值确定;
2 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本规范表5.0.1中规定的作用面积。
5.0.5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堆垛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5.0.5-1、表5.0.5-2的规定Ⅰ级~Ⅲ级仓库不应低于表5.0.5-1~表5.0.5-4的规定;
2 当Ⅰ级、Ⅱ级仓库中混杂储存Ⅲ级仓库的货品时,不应低于表5.0.5-5的规定;
3 货架储物仓库应采用钢制货架,并应采用通透层板,层板中通透部分的面积不应小于层板总面积的50%;
4 采用木制货架及采用封闭层板货架的仓库,应按堆垛储物仓库设计;
5 表中字母“J”表示货架内置喷头,“J”前的数字表示货架内置喷头的层数。
表5.0.5-1 仓库危险级Ⅰ级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储存方式
储物高度(m)
喷水强度(L/min﹒m 2)
作用面积(m 2)
持续喷水时间(h)
堆垛、托盘
≤3.5
8.0
160
1.5
3.5~6.0
10.0
200
6.0~7.5
14.0
单、双、多排货架
≤3.0
6.0
160
3.0~3.5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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