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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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蒸汽锅炉 安全 监察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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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是关系到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环节,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 本规程适用于工作压力≥1kgf/cm2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不适用于交通运输车、船上的锅炉、用电加热的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4条 有关单位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等),其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在指定单位在一定时间内试用,并报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第二章 有关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总的规定
一、设 计
第5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对于给煤、、除渣、给水等操作,应当尽量采取机械化自动化技术,蒸发量≥1t/h的锅炉,必须采用机械化燃烧。
第6条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其设计的锅炉的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签字。全国性的定型设计,应由主管部批准,并需将有关安全的技术资料报送国家劳动总局审查备案。非全国性定型设计,应由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劳动部门审查备案。锅炉设计总图上应有批准、备安的字样。
第7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火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暂行规定》和JB2194《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计算。
二、制 造
第8条 对锅炉制造单位实行择优定点。制造锅炉的单位,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要的设备、技术力量、检验手段和管理制度。
第9条 新试制的锅炉产品,必须进行鉴定,合格后方能正式生产。
第10条 制造锅炉的单位,必须按有关的标准和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验收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以保证产品质量。质量不合格或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排污阀不全的产品不准出厂,出了厂的要包退、包修、包换。
第11条 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1)锅炉图纸(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
(3)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抽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4)锅炉安装说明和使用说明。
第12条 新制造的锅炉,必须在明显的地位有金属铭牌。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有关项目:
(1)锅炉型号;
(2)制造厂名;
(3)制造年月;
(4)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5)额定蒸发量(t/h);
(6)设计工作压力(kgf/cm2);
(7)过热蒸汽温度(℃);
(8)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kgf/cm2)。
对散装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和省煤器集箱(铸铁省煤器除外)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制造厂名(或工厂代号)、产品编号和工作压力。
三、安 装
第13条 锅炉的专业安装单位,应经省级劳动部门审查批准。锅炉安装前,安装单位对部件质量应进行检查,发现有质量差,不能保证安装质量的,有权拒绝安装并报告当地劳动部门。
对立式锅炉、快装锅炉,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使用单位可自行安装。
第14条 安装锅炉的单位,安装工作压力≤25kgf/cm2的锅炉时,应按TJ231(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郑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施工;安装工作压力>25kgf/cm2的锅炉时,应按DJ5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和SDJ51《火力发电厂承压管道焊接篇》施工。
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由安装锅炉的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总体验收时,应有劳动部门参加。
第15条 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在安装完工后,应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四、修理和改造
第16条 锅炉受压元件损环,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至下一个检修期,都应及时修理。
第17条 承担锅炉改造和修理的专业单位,必须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变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和改造,应有施工技术方案,此方案应由企业或改造和修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
通过改造而提高锅炉运行参数的,在改造方案中必须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原水处理措施和安全附件是否适应,在改造和修理方案中应一并考虑。
第18条 锅炉改造和修理应有图纸、材质证明、施工质量检验证明等技术资料,修理和改造完工后,这些资料应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三章 结 构
第19条 锅炉结构各部分在运行时应能自由膨胀。
第20条 锅炉的水循环应保证受热面得到可靠的冷却。
第21条 水管锅炉锅筒的最低安全水位,应能保证对下降管可靠地供水。
火管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100mm。对于直径≤1500mm的卧式回火管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75mm。
第22条 一切不作为受热面的元件,如由于冷却不够,壁温可能超过该钢号的允许温度时,应予绝热。
第23条 锅炉结构应便于安装、检修和清扫内外部。
锅炉上应开设和必要的人孔、手孔、检查孔。其数量、位置由设计单位确定。但锅筒内径>1000mm的火管锅炉和锅筒内径≥800mm的水管锅炉,都就在锅筒或封头上开设人孔。
门孔尺寸规定如下:
(1)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人孔不得小于280×380mm;
(2)锅炉受压元件上,手孔短轴不得小于80mm;
(3)锅炉受压元件上,洗炉孔直径不得小于50mm;
(4)炉墙上长方形人孔一般应为400×450mm,圆形人孔直径一般为450mm。
为了避免水、蒸汽和烟气喷出伤人,锅炉受压元件的人孔盖、手孔盖应采取内闭式,盖的结构应保证衬垫不会吹出;炉墙上人孔的门应装设坚固的门闩;炉墙上监视孔的盖应保证不会被烟气冲开。
第24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设有当风机电源跳闸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的连锁装置,并尽量装设点火程序控制和灭火保护装置。在容易爆炸的部位应装设防爆门。防爆门的装置应不致危及人身的安全。
微正压燃烧的锅炉,炉墙和烟道必须可靠的密封,看火孔必须装设防止火焰喷出的连锁装置。
第25条 为防止燃油锅炉的尾部发生二次燃烧烧坏空气预热器,应装设可靠的吹灰及灭火装置。
第26条 装有可分式铸铁省煤器的锅炉,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省煤器被烧坏。为便于不停炉检修省煤器,宜采用旁路烟道。
为防止不可分式省煤器在升火时损坏,应装设再循环管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27条 几台锅断共用一个总烟道时,在每台锅炉的支烟道内应装设供检修时隔断用的严密的烟道挡板。挡板应有可靠的固定装置,以保证锅炉运行时,挡板处在全开启位置,不能自行关闭。
第28条 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对接焊缝,不得布置在管子的弯曲部分(盘旋管除外)。
工作压力≤39kgf/cm2的锅炉,受热面管子上(指直的部分)的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距离管子弯曲的起点和锅筒、集箱的外壁以及管子支架的边缘,至少为50mm;工作压力>39kgf/cm2的锅炉,上述距离至少为70mm。锅炉范围内的管道的直段上,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距离管子弯曲起点不得小于管子的外径。锅炉受热面管子直的部分,对接焊缝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管接头和仪表插座一般不应设置在焊缝上或热影响区内。
第29条 扳边的元件(如封头、炉胆等)和圆筒形元件对接焊接时,扳边弯曲起点至焊缝中心线的距离(L)应符合表3-1的数值。
第30条 锅筒上相邻的两节圆筒形部分的纵向焊缝,以及封头的焊缝和圆筒 形部分的纵向焊缝,都不应彼此相连。其焊缝中心线间距至少应为较厚钢板厚度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m。
第31条 锅筒对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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