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062-1998 三氧化二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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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4062-1998 三氧化二锑 4062 1998 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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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S77.150.99
H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062-1998
氧化二锑
Antimony trioxide
1998-07-15发布
1999-02-01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監督局发布
GB/T4062-1998
前
本标准是对GB4062~-83《三氧化二锑》的修订。
本标准在编写规则与格式上遵循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
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GB/T1.22-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单元:标准内容
的确定方法第22部分:引用标准的规定》和GB1.3-1997《标准化工作导则产品标准编写的规定》
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所列牌号保留了Sb2)299.50、Sb2O299.00,新增加了Sb2O299.80的牌号。取消了原标准中
的二级三氧化二锑的牌号。在Sb2O299.80和Sb2O:99.50两个牌号中增加了铜、铁和硒三项杂质的允许
含量。物理性能方面增加了白度和平均粒度的指标。原标准的细度指标不便于实施执行而予以取消。
本标准的附录A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4062-83。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锡矿山矿务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傅翼训、伍永跃、宋应求、杜启、戴永俊。
本标准委托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062-1998
三氧化
锑
蓉GB4062-83
Antimony trioxide
1范囝
本标准规定了三氧化二锑(俗称锑白)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工艺生产的三氧化二锑。该产品主要用于塑料、树脂、橡胶、油漆、纺织等易燃物
的阻然剂中作为阻燃协效剂,提高阻燃效果。另外,它还广泛应用于玻璃、搪瓷、涂料、触媒、冶金、化工等
工业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肘,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211.1588颇料吸油量定法
CGB5211.16-88颜料消色力测定法
GB5211.17~-88颜料遼盖力测定法
GB/T3254.1~3254.6-1998三氧化二锑化学分析方法
GB11107~-89金属及其化合物粉末比表面积和粒度测定空气透过法
3订货合同内容
本标准所列材料的订货合同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3.]产品名称。
2牌号。
3.3包装形式、材料、重量,対杂质含量或物理性能的特殊要求。
3.4数量。
5标准编号、年代号。
3.6其他
4要求
4.1产品分类:
氧化二锑按化学成分及物理性能分为:Sb2O399.80,Sb2O299.50和Sb2O399.00三个牌号。
4.2化学成分及物理性能
三氧化二锑的化学成分及物理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国家质技术监督局1998-07-15批准
1999-02-01实施
GB/T4062~-1998
表1三氧化二锑的化学成分及物理性能
牌号
Sb2O399.80
Sb2O99.50
Sb2O299.00
不小于
9.80
99.50
9.00
0,05
0.1
化学成分,
Pbo
0,08
0,20
不大于
0。006
Cuo
0.002
0.002
0.004
0.005
白度,%
不小于
93
物理性能
0.3~0.9
平均粒度
0,9~1.6
1.6~~2.5
1.6~2.5
4.3需方对三氧化二锑中的杂质含量、物理性能有特殊要求时,可与供方协商解决。
4.4需方要求时,供方可测定三氧化二锑中的吸油量、消色力、遮盖力。
4.5三氧化二锑为白色粉末,不应有目视可辦的外来夹杂物。
5试验方法
5-1三氧化二锑化学成分的仲裁分析方法按GB/T3254.1~3254.6的规定进行。
5.2平均粒度的测定参照GB/T11107的规定进行
5.3吸油量的测定按GB5211.15的规定进行;消色力的测定按GB5211.16的规定进行;遮盖力的测
定按GB5211.17的规定进行。
6检验规
检査和验收
6.1.1产品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6.1.2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果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
(或质量证明书所载牌号)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二个月内(出ロ产品为半年)向供方提出,由供需
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取样在需方共同进行。
6.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组成,每批重量不超过20t
6.3俭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按表1所列项目进行化学成分、物理性能的检验。
6.4取样和制样
6.4.1在同一批产品中每10袋取一袋作为样品袋
6.4.2用铜质(或不锈钢)取样管在每个样袋中心插取样品,每袋取样量不少于40g。样品取出后应迅
速装入干燥、洁净、气密性好的容器内。
6.4.3将样品于洁净处充分混匀,用四分法缩分至500~1000g,再分成四份,一份作送验试样,一份
送交器方(需方要求时),另二份由供、需方各保留一份作备査样,保存一年(出口产品保存三年)备仲裁
分析用
6.4.4如需方有质量异议,经供需双方协商。若需重新取样时,可从该批产品中每5袋取一袋作为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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