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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HAF001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86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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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HAF001 民用 设施 安全 监督管理 条例 86
    资源描述:
    M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
    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祭为了在民用核设施的建造和营运中保证安全,保障
    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健扆,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核动カ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
    (二)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
    (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
    (四)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五)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
    第三条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
    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必须有足够的措施保证质量,保证安全运行,
    预防核事故,限制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必须保障工作人员、群众
    和环境不致遭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辐射照射和污染,并将辐射
    照射和污染减至可以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4
    通用系列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國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
    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制定有关核设施安全的规章和审查有关核安
    全的技术标准;
    (二)组织审查、评定核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核设施营运单位保
    障安全的能力,负责颁发或者吊销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
    (三)负责实施核安全监督
    (四)负责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核设施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

    (六)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核设施的安全与管理的科学研究、
    官传教育及国际业务联系
    (七)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和裁决核安全的纠纷。
    第五条国家核安全局在核设施集中的地区可以设立派出机
    构,实施安全监督。
    国家核安全局可以组织核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协助制
    核安全法规和核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参与核安全的审评、监督等
    工作。
    第六条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接受
    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其主要职资是
    (一)负黃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保证给予所属核设施的营
    运单位必要的支持,并对其进行督促检查;
    (二)参与有关核安全法规的起草和制订,组织制订有关核安
    全的技术标准,并向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三)组织所属核设施的场内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参与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外应急计刘的制订和实施;
    (四)负责对所属核设施中各类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五)组织核能发展方面的核安全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核设施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
    其主要职责是:
    (一)邀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核设施的
    安全;
    (二)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及时、如实地报告安全
    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三)対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核材料的安全、工作人员和群
    众以及环境的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三章安全许可制度
    第八条国家实行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局负
    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许可证件包括:
    (一)核设施建造许可证;
    (二)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三)核设施操纵员执照;
    (四)其他需要批准的文件。
    第九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在核设施建造前,必须向国家核安
    全局提交《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其他有
    关资料,经审核批准获得《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造。
    核设施的建造必须遵守《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在核设施运行前,必须向国家核安
    全局提交《核设施运行申请书》、《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其他有
    关资料,经审核批准获得允许装料(或投料)调试的批准文件后,
    方可开始装载核燃料(或投料)进行启动调试工作;在获得《核设施
    通用系列
    运行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
    核设施的运行必须遵守《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国家核安全局在审批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及运行申
    请书的过程中,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核设施所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询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在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核设施建造许可
    证》和《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一)所申请的项目已按照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及国家计划部
    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批准;
    (二)所选定的厂址已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计划部门和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三)所申请的核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及核安全法规的规

    (四)申请者具有安全营运所申请的核设施的能力,并保迁承
    担全面的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核设施操纵员执照分《操纵员执照》和《高级操纵
    员执照》两种。
    持《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纵核设施控制系统的工
    持《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纵或者指导他人操纵
    桉设施控制系统的工作。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操纵员执照》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核动力厂操纵人员
    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三)经过运行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高级操纵员执照》: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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