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2002.1-1994 皮革五金配件电镀层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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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BT 2002.1-1994 皮革五金配件电镀层技术条件 2002.1 1994 皮革 五金配件 电镀 技术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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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皮革五金配件
QB/T2002.1-1994
电镀层技术条件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囝
本标准规定了皮革五金配件电镀层的镀种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皮革制品上的五金配件
2引用标准
GB/T5933轻工产品金属镀层的结合强度测试方法
GB/T5938轻工产品金属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中性盐雾试验(NSS)法
GB/T5944轻工产品金属镀层腐蚀试验结果的评价
GB/T6739漆膜硬度铅笔测定法
3术语
3.1起粒:滦膜表面粗裢、有颗粒杂质。
3.2色差:同一产品中各零部件相互之间颜色差异。
3.3色洋均匀:同一零件表面颜色一致。
3.4流挂:涂料在垂直物体表面上,未干前下流,使干后漆膜厚薄不均,并有流痕。
3.5光线良好:自然光光线,光照度在400~700x。近似自然光,光线为40W日光灯,距试样500~
4镜种分类
4.1按产品具体材枓不同分为:
a.黑色金属件;
b.锌合金件;
C.铜件
4.2按镀层种类及颜色不同分为
?.铬镀层
b.镍镀层;
c,仿金镀层;
d.仿古铜镀层;
熙镍及熙色镀层
.金镀层。
技术要求
5.1外观要求
中国轻工总会1994-08-23批准
1995-05-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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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2002.1-1994
5.1.1产品表面色泽均匀(不包括仿古铜镀层)。
5.1.2同一产品中各零部件相互间无明显色差。
5.1.3镀层表面不允许有烧焦、起皮、起泡、潘镀及机被损伤。
5.1.4漆膜表面应透明、均匀、无流挂、起粒、桔皮、气泡及明显划痕。
5.2漆膜硬度
不低于3级。
5.3电镀层结合强度
按6.3条规定试验,镀层不起泡、脱皮、剥落。
5.4漆膜附着力
按6.4条规定试验,漆膜应无脱落。
5.5耐腐蚀性能
按GB/T5944评定不低于5级。
6试验方法
6.1外观
6.1.1色差:经供需双方协商封存色差极限标准样品,在光线良好的情况下,距试样500mm处进行目
测,并与标雅样品进行比较测定。
6.1.2其余外观要求均在光线良好的情况下,距试样500~700mm处进行感官测定。
6.2漆膜硬度
6.2.1工具
将硬度不低于3H的铅笔削到出柱形铅芯5~6mm,握住铅笔,与400号砂纸垂直,划屬摩擦直
至铅芯端面平整,边缘鋭利为止。每使用一次要旋转180°或重磨后再使用。
6.2.2操作
把带有漆膜的试样固定于水平面上,握住已削好的铅笔,与试样成45°角,以1mm/s的速度用力向
前推进,犁五道3mm的划痕,直到找出五道痕都不犁伤涂膜的铅笔为止,此铅笔的硬度即为所测定漆
膜的硬度
6.3电镀层结合强度
6.3.1锌合金件按GB/T5933中第2.3条划痕法进行测定
6.-3.2其他件按GB/T5933中第2.5条加热法进行测定
6.4漆膜附着力
采用唱针或钢针,在漆膜上划6道平行的划痕,长度约10~20mm,划痕间距为1mm,唱针必须划
穿漆漠的整个深度,然后再划与前者垂直的6道划痕,形成25个方格,用手轻轻触摸,观察漆膜脱落情
况
6.5耐腐蚀性能按GB/T5938执行,试验周期分别为
铬镀层为18h
黑操及黑色镀层为12h
仿金镀层为8h
d.金、仿古铜、镍镀层为6h。
7检验规则
7.1组批
以按同一生产工艺生产出来的同一品种的产品,每一万件产品组成一个检验批
7.2交收检验
QB/T2002.1--1994
7.2.1产品出厂前必须经过检验,经捡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7.2.检验项目:外观、电镀层结合强度、漆膜硬度。
7.2.2.1外观:按5.1条逐件检验,别除不合格产品。
7.2.2.2电镀层结合强度:按照6.3条,在外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30件样品进行试验。
7.2.2.3漆膜硬度:按照6.2条,在电镀层结合强度合格的产品中抽取30件样品进行检验。
7.2.3合格判定
7.2.3.1外观检验应全部符合5.1条的规定。
7.2.3.2电镀层结合强度检验中,如有2件以下不合格品,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如超过2件不合格,应
加倍取样复验;复验中如仍有超过4件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不允许出厂。
7.2.3.3漆膜硬度的合格判定同7.2.3.2条规定。
7.3型式检验
7.3.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不少于ー次型式检验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3.2抽样数量: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5个试样,按外观、镀层结合强度、漆膜硬度、滚膜附着力、
耐腐蚀性能五项分别取5个进行测试。
7.3.3合格判定
7.3.3.1单项判定
单项五个试样测试,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则该项判合格;如有超过一个的不合格试样,则应加倍数量
抽样复验;复验中如仍有超过2个的不合格试样,则判该项为不合格。
7.3.3.2批量判定
耐腐蚀性能检验一项不合格,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其他各项累计二项及以上不合格者,则判
该产品不合格。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质量标准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毛皮制革标准化中心归ロ。
本标准由上海皮革金属广、北京皮革五金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翠荣、林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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