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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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175 2007 通用 硅酸盐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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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1.100.10
Q 1
中华入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75-2007
代替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
通用硅酸盐水泥
Common portland cement
2007-11-09发布
2008-06-01实施
电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员发布
GB175-2007
前言
本标准第7.1、7.3.1、7.3.2、7.3.3、9.4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与欧洲水泥标推EN197-1:200《通用波特兰水泥》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344--199g矿渣硅
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三个标准。
与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相比,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
一全文强制改为条文强制(本版前言);
增加了通用硅酸盐水泥的定义(本版第3章);
将各品种水泥的定义取消(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第3章
一一将组分与材料合并为一章(原版GB175-1999、GB1344-199GB12958~1999第4章,
本版第5章);
普通硅酸盐水泥中“掺活性混合材料时,最大掺量不超过15%,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
5%的窑灰或不超过水泥质量10%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来代替”改为“活性混合材料掺加量为
>5%且≤20%,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8%且符合本标准第5.2.4条的非活性混合材料
或不超过水泥质量5%且符合本标准第5.2.5条的窑灰代替”(原版GB175-1999中第3.2
条,本版第5.1条);
将矿渣硅酸盐水泥中矿渣掺加量由“20%~70%”改为“>20%且≤70%”,并分为A型和B型。
A型矿渣掺量>20%且≤50%,代号P?S?A;B型矿渣掺量>50%且≤70%,代号P?S?B
(原版GB1344~-1999中第3.1条,本版第5,1条);
将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中火山灰质混合材料掺量由“20%~50%”改为“>20%且≤40%”
(原版GB1344-1999中第3.2条,本版第5.1条);
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混合材料总掺加量由“应大于15%,但不超过50%”改为“>20%且
≤50%”(原版GB12958-1999中第3章,本版第5.1条);
材料中增加了粒化高炉矿渣粉(本版第5.2.
4条
取消了复合硅酸盐水泥中允许掺加粒化精炼鉻铁渣、粒化增钙液态渣、粒化碳素铬铁渣、粒化
高炉钛矿渣等混合材料以及符合附录A新开辟的混合材料,并将附录A取消(原版
GB12958-1999中第4.2、4.3条和附录A)
一一增加了M类混合石膏,取消了A类硬石膏(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和GB12958一
1999中第3章,本版第5.2.1.1条);
助磨剂允许摻量由“不超过水泥质量的1%”改为“不超过水泥质量的0.5%”(原版GB17
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4.5条,本版第5.2.6条);
普通水泥强度等级中取消了32.5和32.5R(原版GB175-1999中第5章,本版第6章);
将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中“熟料中的
氧化镁含量”改为“水泥中的氧化镁含量”,其中要求P?S?A型、P?P型、P?F型、P?C型
水泥中的氧化镁含量不大于6.0%,并加注b说明“如果水泥中氧化镁含量大于6.0%时,应进
行水泥压蒸试验并合格’;P?S?B型无要求。(原版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
第6.1条,本版第?.1条);
增加了氯离子限量的要求,即水泥中氯离子含量不大于0.06%(本版第7.1条)
将各强度等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的强度指标改为和硅酸盐水泥一致,将各强度等级复合硅酸
GB175-2007
盐水泥的强度指标政为和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一致(原
版CB12958-1999中第6.6条,本版第7.3.3条);
增加了45m方孔筛筛余不大于30%作为选择性指标(本版第7.3.4条)
增加了选择水泥组分试验方法的原则和定期校核要求(本版第8.1条);
将“按0.50水灰比和胶砂流动度不小于180mm来确定用水量”的规定的适用水泥品种扩大
为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和掺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的普通硅
酸盐水泥(原版GB1344-1999第7.5条,本版第8.5条);
编号与取样中增加了年生产能力“200X104t以上”的级别,即:200×104t以上,不超过400t
为一个编号;将“120万吨以上,不超过1200吨为一个编号”改为“120×1041~200×10t,不
超过2400t为一个编号”(原版GB175-199GB1344-199GEB12958-199中第8.
条,本版第9.1条);
将“出厂水泥应保证出厂强度等级,其余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改为“经确认水泥各
项技术指标及包装质量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厂”(原版GB175-199、G31344-199
GB12958-199中第8.2条,本版第9.2条);
增加了出厂检验项目(本版第9.3条);
取消了废品判定(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中第8.3条)
不合格品判定中取消了细度和混合材料摻加量的规定,将判定规则改为“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
7.1、7.3.1、7.3.2、7.3.3条技术要求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71、7.3.1、7.3
7.3.3条中任何一项技术要求为不合格品。(原版GB175-1999、GB1344-199、
GB12958-1999中第8.3.2条,本版第9.4.1、9,4.2条);
检验报告中增加了“合同约定的其他技术要求”(原版GB175-199、GB1344--1999
GB12958-1999中第8.4条,本版第9.5条);
交货与验收中增加了“安定性仲榖检验时,应在取样之日起10d以内完成”(本版第9.6.2条);
包装标志中将“且应不少于标志质量的98%”改为“且应不少于标志质量的99%”(原版
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9.1条,本版第10.1条);
一包装标志中将“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包装袋的两侧印刷
采用黑色”改为“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包装袋的两印
刷采用黑色或蓝色”(原版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9.2条,本版第10.2条)。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4)归ロ。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林集团、都江堰
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云南国资水泥红河有限公司、云南国资水泥昆明有限公司、合肥水泥设计院、广东
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山东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工业技术
情报研究所、冠鲁集团山东万利水泥有限公司、唐山隆丰水泥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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